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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名称: | 关于****厂区总平面方案调整的公示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
主题词: |
我局收到****提出办理位于****办事处地段的厂区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厂区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
建设项目内容:原方案于2024年8月21****政府****委员会第五十八次(2024—13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1250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2848.73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5577.83平方米,占比1.78%),计容建筑面积746104.17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49188.60平方米,占比6.6%),不计容建筑面积10813.78平方米(地下室),总建筑面积756917.95平方米,建筑系数45.7%,容积率2.39,绿地率2.41%,非机动车停车位1526个,机动车停车位2097个,包含地上停车位1763〔其中货车车位13个[折算系数2.5]〕、地下停车位334个。A69#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其他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
现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此次调整A区和C区,B区不变。调整具体内容:
1、A38#、A46#、A62#厂房屋顶炮楼尺寸调整,建筑面积稍有调整。
2、A41#厂房尺寸修改,长度由40.2米调整为36.2米,宽度不变。
3、A48#、A49#厂房合并为一栋厂房,编号标为A49#,其位置北移约6米,相关面积不变。
4、A55#、A56#厂房合并为一栋厂房,编号标为A56#,长度为64.2米,宽度为20.2米,其位置北移约3.5米。
5、A50#厂房位置北移约6米,相关面积不变。
6、A57#厂房尺寸修改,宽度由24.2米调整为20.2米,其位置北移约3.5米。
7、C32#厂房屋面核心筒尺寸调整,建筑面积稍有调整,其位置北移约5米。
8、C33#厂房尺寸修改,宽度由32.2米调整为24.2米,期位置南移约5米。
9、机动车位减少5个,调整后整个项目的机动车位数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要求。
10、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等相关指标数据均有相应变化。
调整后技术经济指标为: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1250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1916.73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5577.83平方米,占比1.78%),计容建筑面积741629.84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49188.60平方米,占比6.6%),不计容建筑面积10813.78平方米(地下室),总建筑面积752443.62平方米,建筑系数45.4%,容积率2.37,绿地率2.41%,非机动车停车位1526个,机动车停车位2092个,包含地上停车位1758〔其中货车车位13个[折算系数2.5]〕、地下停车位334个。A69#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其他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系人(单位),可依照《**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0752-****623
******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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