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物博林化有限公司锅炉改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075457Y | 建设单位法人:罗基 |
韦家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壮族自治区**市****林场场部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锅炉改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县 **壮族自治区****县 |
经度:109.105833 纬度: 22.32138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5 |
钦灵环审〔2024〕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075457Y001Q |
2024-09-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32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075457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075457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0MA5PRGGCXU | 竣工时间:2024-07-1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57Lip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锅炉改建项目(**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林场场部,项目不新增占地,建设性质为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锅炉改建项目(**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林场场部,项目不新增占地,建设性质为改建。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拆除现有1台 2th燃煤锅炉及脱硫除尘设施,保留1根30m烟囱(DA001)。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增1台2.3MW(3.3t/h) 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导热油为有机热载体,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配套建设旋风+布袋除尘等锅炉环保设施,新增一间20m2危废暂存间。 | 实际建设情况:拆除现有1台 2th燃煤锅炉及脱硫除尘设施,保留1根30m烟囱(DA001)。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增1台2.3MW(3.3t/h) 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导热油为有机热载体,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配套建设旋风+布袋除尘等锅炉环保设施,新增一间20m2危废暂存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拆除现有1台 2th燃煤锅炉及脱硫除尘设施,保留1根30m烟囱(DA001)。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增1台2.3MW(3.3t/h) 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导热油为有机热载体,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配套建设旋风+布袋除尘等锅炉环保设施,新增一间20m2危废暂存间。 | 实际建设情况:拆除现有1台 2th燃煤锅炉及脱硫除尘设施,保留1根30m烟囱(DA001)。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增1台2.3MW(3.3t/h) 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导热油为有机热载体,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配套建设旋风+布袋除尘等锅炉环保设施,新增一间20m2危废暂存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运营期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原有1根 30m烟囱(DA001)排放,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运营期本项目有机热载体锅炉无生产废水产生和外排;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化场区布局。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围墙、绿化带、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 4.各种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作肥料。废导热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废润滑油优先回用于设备润滑使用,不能回用的废润滑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5.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 6.各种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作肥料。废导热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废润滑油优先回用于设备润滑使用,不能回用的废润滑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运营期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原有1根 30m烟囱(DA001)排放,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运营期本项目有机热载体锅炉无生产废水产生和外排;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化场区布局。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围墙、绿化带、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 4.各种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作肥料。废导热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废润滑油优先回用于设备润滑使用,不能回用的废润滑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5.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 6.各种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锅炉灰渣、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作肥料。废导热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废润滑油优先回用于设备润滑使用,不能回用的废润滑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加强风险事故防范意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事故应对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加强风险事故防范意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中。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事故应对能力。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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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6446 | 0.6446 | 0 | 0 | 0.645 | 0.645 | / |
0 | 0.0025 | 0.0025 | 0 | 0 | 0.003 | 0.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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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锅炉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要求 | 锅炉排气筒 |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厂界噪声 |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东、南、西、北面及敏感点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废弃包装材料****回收站项目;锅炉灰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外售作为废肥料;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安****公司处理。 | 项目废弃包装材料****回收站项目;锅炉灰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外售作为废肥料;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安****公司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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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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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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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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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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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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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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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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