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委托(陵水)〔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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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中心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村委会、城坡村委会****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2.2965公顷;将0.0248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0.0141公顷作为防护绿地,0.3733公顷作为交通场站用地,0.0699公顷作为教育用地,0.391公顷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1.4482公顷作为商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园区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0.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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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