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轩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纳米材料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新能源纳米材料项目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81MA321XNT31 | 建设单位法人:陈钦忠 |
卓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能源纳米材料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9-C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镇南曹村 |
经度:119.28389 纬度: 25.4547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1-04 |
榕融环评〔202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81MA321XNT31001V |
2023-11-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05 |
38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81MA321XNT31 | 验收监测单位:福****检验站有限公司,******公司 |
****0111MA8TP3GX44,913********131394Y | 竣工时间:2023-11-09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_Detail_/25.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1条电子级硝酸生产线,年产5000吨电子级硝酸(环评阶段一套精馏系统拟上80个精馏柱);建设3条硝酸银生产线,年产4000吨硝酸银;建设4条超细银粉生产线,年产1200吨超细银粉 | 实际建设情况:建成1条电子级硝酸生产线(实际一套精馏系统建设50个精馏柱),年产3000吨电子级硝酸;建设2条硝酸银生产线,年产2700吨硝酸银;建设2条超细银粉生产线,年产600吨超细银粉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超细银粉生产线环评阶段为硝酸银溶液加入反应釜,首先加入氨水、氢氧化钠,硝酸银与氨很快反应生成银氨络合物。再将配置好的还原剂加入反应釜中将银离子还原为银。其余生产工艺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超细银粉生产工艺调整为不使用氨水,抗坏血酸、福尔马林直接和硝酸银在新增的PVP等辅料作用下进行反应;其余生产工艺不变; |
工程主要变动内容为超细银粉生产线因为原生产线反应产生硝酸铵,属于易爆炸风险物质。基于安全因素考虑,验收阶段,超细银粉生产工艺调整为不使用氨水。抗坏血酸、福尔马林直接和硝酸银在新增的PVP等辅料作用下进行反应。 查阅新引进的PVP物质理化性质,属于非离子型高分子化合物,性能稳定。不参与化学反应,只是物理吸附,起到分散的作用。生产过程废水经过超滤、三效蒸发、污水处理站、UF+RO系统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次超细银粉工艺变化,减少了氨气的排放,降低了生产过程的风险,且不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超细银粉一道洗涤废水经含银废液三效蒸发器(处理能力:3t/h)蒸发,蒸汽经除雾器再进入冷凝器产生的冷凝液;硝酸银生产线蒸馏冷凝液和超细银粉二、三道洗涤废水经含银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中和+混凝+沉淀,处理能力:10t/h)预处理后的上清液;各废气处理塔排水、水环真空泵废水、化验室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中和混凝沉淀+一级A/O+二级A+MBR工艺,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能力:15t/h),处理后排入“UF+二级RO系统”(处理能力:15t/h)处理,产水回用于生产,产****处理站配套的三效蒸发器(处理能力:3t/h)蒸发处理,无法利用的残渣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严格实施含银废水零排放。 硝酸银溶银废气(氮氧化物)(先经双氧水预洗塔处理)和电子级硝酸生产废气(氮氧化物)共同经“二级水吸收+强氧化吸收+二级碱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含银废液三效蒸发器不凝气、超细银粉反应废气(氨、甲醛、非甲烷总烃)(先经氨回收塔回收氨气)和分散废气、乙醇精馏不凝气、干燥废气(氨、甲醛、非甲烷总烃)共同经“二级水吸收+二级水洗+高效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废气、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废气和危险废物间废气(氨、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经“集气+氧化吸收+碱吸收+生物除臭”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超细银粉抗坏血酸投料废气、破碎、包装废气(颗粒物)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汇同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配套的三效蒸发器蒸发气(氨、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因超细银粉生产工艺调整,验收工程超细银粉一道洗涤废水经超滤去除PVP后经三效蒸发处理。三效蒸发器冷凝液、含银废水预处理系统排水、各废气处理塔排水、喷射泵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处理站处理。污水站采用“中和沉淀+一级A/O+二级A+MBR工艺”工艺处理,出水进入UF+二级RO反渗透系统后产水回用,浓水去三效蒸发器处理,冷凝液返回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超滤反渗透产生的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超细银粉生产系统。去离子水站浓排水、初期雨经沉淀后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生****园区污水处理厂。 电子级硝酸及硝酸银生产线生产废气经“二级水吸收+强氧化吸收+二级碱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含银废液三效蒸发器不凝气、超细银粉反应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二级水洗+高效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废气、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废气和危险废物间废气经“集气+氧化吸收+碱吸收+生物除臭”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超细银粉抗坏血酸投料废气、破碎、包装废气(颗粒物)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汇同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配套的三效蒸发器蒸发气(氨、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生产过程不产生氨,取消氨回收罐建设;废水处理工艺超细银粉一道洗涤废水经超滤去除PVP后经三效蒸发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建设一座14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一座400立方米放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500立方米雨水监控池。 | 实际建设情况:全厂设置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尺寸为13m×6m×5.5m,有效容积为429m3,并配套相应的雨水收集管道、初期雨水转换阀门;设置1座雨水监控池,尺寸为12.5m×10.5m×4m,有效容积为525m3。工程建有一座梯形事故池,有效尺寸为长边12.7m,短边8m,宽33m,高4.5m,事故水池总容积为1537m3,大于环评及其批复的1400m3。 |
面积增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4.93 | 0 | 0 | 0 | 4.93 | 4.93 | |
0 | 0.058 | 1.689 | 0 | 0 | 0.058 | 0.058 | |
0 | 0.003 | 0.169 | 0 | 0 | 0.003 | 0.00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008 | 2.415 | 0 | 0 | 1.008 | 1.008 | / |
0 | 2 | 0 | 0 | 0 | 2 | 2 | / |
0 | 0.1185 | 1.924 | 0 | 0 | 0.118 | 0.11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水处理装置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 | 因超细银粉生产工艺调整,验收工程超细银粉一道洗涤废水经超滤去除PVP后经三效蒸发处理。三效蒸发器冷凝液、含银废水预处理系统排水、各废气处理塔排水、喷射泵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处理站处理。污水站采用“中和沉淀+一级A/O+二级A+MBR工艺”工艺处理,出水进入UF+二级RO反渗透系统后产水回用,浓水去三效蒸发器处理,冷凝液返回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超滤反渗透产生的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超细银粉生产系统。去离子水站浓排水、初期雨经沉淀后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生****园区污水处理厂。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含银废水、各废气处理塔排水、喷射泵废水、循环水站间接冷却排水、化验室废水等经处理后回用到工艺上及各个洗涤塔,车间含银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总银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标准;去离子水站排水、污染区初期雨水各污染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电子级硝酸、硝酸银生产线废气处理装置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限值 | 二级水吸收+强氧化吸收+二级碱吸收 | 在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出口处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0mg/m3); | |
2 | 超细银粉反应废气处理装置 | 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 | 二级水洗+高效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 | 甲醛最大浓度为未检出,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 | |
3 | 超细银粉投料、破碎、包装废气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排放限值 | 布袋除尘 | DA004排气筒出口处的颗粒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排放限值 | |
4 | 罐区废气、污水站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处理设置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氧化吸收+碱吸收+生物除臭 | 氮氧化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限值要求;氨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
5 | 污水站三效蒸发器尾气排放口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 | 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消声、隔声、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工程主要高噪声设备包括各种泵类、引风机及各种生产设备等。我司设备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减震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 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场地按照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放置区的划定情况进行分区防渗 | 场地按照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放置区的划定情况进行分区防渗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去离子站废反渗透膜应外运综合处置;精馏残液、除杂渣、含银废液三效蒸发器残渣、废活性炭、机修废机械油、化验室废试剂及药品、废包装袋(桶)、含银废水预处理设施污泥、废超滤膜、反渗透膜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 2013第36号)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300平方米)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 去离子站废反渗透膜应外运综合处置;精馏残液、除杂渣、含银废液三效蒸发器残渣、废活性炭、机修废机械油、化验室废试剂及药品、废包装袋(桶)、含银废水预处理设施污泥、废超滤膜、反渗透膜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 2013第36号)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144平方米)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 | / |
表7 风险设施
1 | 建设一座14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一座400立方米放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500立方米雨水监控池。 | 全厂设置事故水池一座,有效容积约1537m3,并配套自动雨水切换阀门;全厂设置初期雨水池一座,有效容积约429m3,设置1座雨水监控池,有效容积为525m3;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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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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