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18线**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5 17:1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省道218线**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为保障重点交通项目与公共利益建设用地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和位置
征收面积18.5291公顷(其中农用地6.158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8831公顷,建设用地0.0191公顷,未利用地0.1447公顷)。涉及**县洛哈镇木古宜莫村洛甘组、洛哈村乃加组、额尼村阿坡洛组、呷主组、额尼组。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四、被征地权属:**县洛哈镇木古宜莫村洛甘组0.2885公顷、洛哈村乃加组2.8587公顷、额尼村阿坡洛组1.1219公顷、呷主组2.3418公顷、额尼组11.9182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关于同意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喜府函〔2023〕111号)标准执行,**县洛哈镇木古宜莫村、洛哈村、额尼村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1300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4:6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不分大春、小春、菜地,青苗补偿费统一按229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中养老保险补偿费用预存款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2号)文件执行,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六、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公告时间: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
九、其他事项
(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期满前******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本方案生效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县洛哈镇至**市丁字坡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重点交通项目建设与公共利益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指导思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征收工作应做到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登记,公开补偿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主体
受****委托,****政府为本次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
三、征收范围和面积:征收范围为**县洛哈镇木古宜莫村、洛哈村、额尼村,征收总面积为18.5291公顷,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征地安置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土地****领导小组,协调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各****人民政府要通力**,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局负责牵头指导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二)县人社局负责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和实施并做好社保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征地安置资金的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的协调、划转及监管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征地安置资金的筹措。
******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人员的户口确认和办理工作,负责征地工作正常秩序的维护保障。
****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征地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耕地数,负责做好征地的相关工作。
****信访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信访案件。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村、组和群众共同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征地中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九)土地被****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征地安置工作。
五、严格实施征收土地程序
严格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土地补偿登记。
六、征收时限
本次补偿安置登记、公示期限从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结束,《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结束。地点为:****政府。
七、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喜府发〔2023〕111号)文件执行。****政府农用地补偿标准均为31300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4:6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不分大春、小春、菜地,洛哈镇青苗补偿费均按229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中养老保险补偿费用预存款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2号)文件执行,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四)边角地征收要求。在严重影响灌溉、排水、耕种、运输及存在安全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纳入边角地征收范围,边角地的征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征地红线面积的5%,并由实施主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八、安置原则及方式
采取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为直接支付,即直接将征收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方式。货币化安置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补偿+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征拆奖励。
(一)货币补偿款项如下:
1.被征收房屋及房屋装修的价值补偿:参考《****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依据第三方机构的测量和套算,房屋(不含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统一上浮10%,经专家技术及实物认定组和补偿套算审核及资金保障组认定后进行补偿,执行。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参考《****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依据第三方机构的测量和套算,经专家技术及实物认定组和补偿套算审核及资金保障组认定后进行补偿。
3.政策性补助:本次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自行过渡,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房,按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4.搬家补助费。搬出被拆房屋后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补助每户共计2000元。
5.征拆奖励:被征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土地,交出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政府及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第一阶段:经专家技术及实物认定组和补偿套算审核及资金保障组认定并公示后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7日内积极配合,主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3万元/户;
第二阶段:经专家技术及实物认定组和补偿套算审核及资金保障组认定并公示后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从第8日至第1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1万元/户。
经专家技术及实物认定组和补偿套算审核及资金保障组认定并公示后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超过15日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征拆奖励。
(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户拒不接受补偿安置,拒不搬迁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在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的产权证后,7****政府支付征拆奖励资金、搬家费、过渡费,其余款项6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法律责任
(一)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机关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数据、骗取拆迁补偿安置的;
2.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3.阻碍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挠工程建设的。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户阻挠房屋拆**置工作的,情节较轻的,****组织部负责进行约谈、采取组织措施、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机关根据《中****管理处罚法》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相关事项
(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出生、婚姻、军人退役、刑释解教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批准土地流转;
6.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7.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8.开矿、取土、挖砂等;
(二)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
2.抢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三)自征地公告之日起,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转****基地使用权。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征地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
(五)征地补偿、征地安置和社会保障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房屋征地费用后,被征地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或征地完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附则
****住建局、******局、县林草局、****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议定。
十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