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环保炉窑改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878-****919
传真 0878-****919
通讯地址:**县**镇苴却路70号
邮编:651499
****
2024年12月25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4〕7号
**县**乡查利么瓦厂:
你单位提出对《环保炉窑改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地点位于**省**州**县**乡查利么瓦厂内,总建设用地共3981.33m2,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在原址区域拆除现有3座土窑和停车棚、成品堆场,**3座环保梭式窑、1间烘房、1个成品堆场,改造原料堆场、粉碎筛分车间、搅拌制坯车间、泥坯自然风干大棚等满足砖瓦制坯、风干要求,建设1条年产1980万片的仿古青砖瓦生产线。近期天然气管网未铺设至项目区前,采用自建的生物质气化炉(外购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气化炉原料)生产生物质气供热;天然气管网拉通后,主要使用天然气进行供热。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为原址原规模将土窑改建为仿古青砖瓦环保窑炉,改建后采用天然气或者生物质气作为燃料后,其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分别削减了30.5046吨/年、21.648吨/年、30.931吨/年,减排效果明显。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车辆运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缓项目建设施工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对物料运输、装卸、堆存和上料等环节采取喷淋抑尘、密闭堆存、封闭运输等措施。项目共设有组织废气排放口2个:粉碎机和筛分机采取密闭措施,利用收集管道+引风机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焙烧窑尾气经1套高温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要确保粉碎筛分废气、焙烧窑尾气、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三)严格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项目区雨、污水收集处理及回水系统。确保初期雨水经收集后作为生产用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自有果园和菜地作为浇灌肥料。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按照《报告表》中有关总量控制指标意见,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排放量1.069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496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运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
八、如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营。
九、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执法大队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