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青岛田园林公司苗木转让公告
1月8****公司苗木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树木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5-01-08 | 发布时间:2024-12-25 |
**** | 监测编号TR2024QD****004-20 | ||||||||||||||||||||||||||||||||||||||||||||||||||||||||||||||||||||||||||||||||||||||||||||||||||||||||||||||||||||||||||||||||||||||||||||||||||||||||||
****土地租赁权及苗木 | 转让底价(万元)264.000000 | ||||||||||||||||||||||||||||||||||||||||||||||||||||||||||||||||||||||||||||||||||||||||||||||||||||||||||||||||||||||||||||||||||||||||||||||||||||||||||
2024-12-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8 | ||||||||||||||||||||||||||||||||||||||||||||||||||||||||||||||||||||||||||||||||||||||||||||||||||||||||||||||||||||||||||||||||||||||||||||||||||||||||||
本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照片和相关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方应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 |||||||||||||||||||||||||||||||||||||||||||||||||||||||||||||||||||||||||||||||||||||||||||||||||||||||||||||||||||||||||||||||||||||||||||||||||||||||||||
四十一次挂牌 本项目占有土地约220亩(有承包土地租赁合同,可以查阅,以现场实际为准),种有国槐等苗木10种(详见附件)。土地位于**区,南靠汽车城,北邻青威路,交通便利。****办公室加仓库)300平方米,变压器1台,灌溉井3口,滴灌设施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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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图位置
2024-12-25 | ||
10 个工作日 | ||
否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1.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2.买卖双方向青交所支付服务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现场拆除、吊装、搬运、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现场施工遵循施工国家安全规范,出现责任事故、及伤亡事故由受让方承担。 5.苗木占用土地由转让方与土地承包人签署,土地租赁权转让事宜已通知土地承包人,成交后由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重新与土地承包人完成新的土地租赁合同签订。 | ||
网络竞价 | ||
是 | ||
否 | ||
允许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00.00元。 |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银行账号转账 | ||
收款单位(户名): ****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532********071****28144 开户行:****公司****营业部 | ||
如意向受让方是境外投资者,交纳保证金时涉及外汇资金结算,请最迟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联系青交所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以确保保证金及时到帐。信息披露期满 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未尽事项,详见《****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 | ||
致:交易当事人 非常****交易所(下称青交所)组织的交易。现就部分相关规则做如下提示。 一、所有交易,无论青交所是否组织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标的作现场查看或做相关验证,交易当事人均有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物理状况、权利状况等。若相关交易当事人成为该交易标的的受让方,即视为该当事人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详尽了解,并同意按照交易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青交所不对该交易标的之物理或权利瑕疵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等)的不完整、不真实、不有效等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有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转让方有交付转让标的等义务,皆不以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文本为履行的前置要件。青交所的支付或交付通知送达后未能及时履行所通知义务的,既为对相对方的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青交所不必向任何产权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在青交所保管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涉讼或非讼调解期间、交易价款的结算合理期间或其他合理保管、处置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鉴于青交所为交易提供了场所、设施及服务,未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交易确定受让方之时,既为青交所“应收服务费用”之时,相关各方应当自此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不以相关通知送达或签订交易标的的转让合同等为要件)。 五、交易当事人已经仔细阅读《****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证金的保管和处置没有任何异议。交易当事人对涉及该项交易的青交所其他交易规则,已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交易所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网络竞价须知》等。交易规则可在青交所官网浏览,网址为 www.****.net。 六、青交所留存的交易当事人认可的任一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多地址、方式的,不论留存时间先后),皆为青交所通知送达的有效地址或联系的有效方式。 七、与该提示矛盾的规定或约定,以该提示为准(该提示为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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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 |||
153****8008 | |||
徐先生 | |
0532-****8931 | |
****@qdcq.net | |
**市**区**路156****中心9号楼15层 | |
http://ww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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