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并交付土地的答复
****公司:
贵公司《关于请求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并交付土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2年11月9日,我市政府下发《****政府关于同****开发区的批复》(通府函〔1992〕76号),内容为“****公司征用****商贸****开发区。该开发****经济开发区,……面积1088亩,在此范围内的水田面积不属于征用之列”。该批复明确征地范围内的589亩水田仍为集体土地,不征为国有土地。根据《**市通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显示,涉案土地中589亩水田属基本农田。
二、1993年3月9日,**通澳****公司****经济开发区的68282****公司。1996年4月,****政府正式文件批准,**通澳****公司向贵公司填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通国用(1995)字第001号〕,该证未在我市国土主管部门有任何备案。
三、贵公司持有的“通国用(1995)字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转让来的,该****公司持有的通国用(2001)字第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通澳公司又以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向原通什建行贷款,在此过程中,贵公司并无异议。****公司无法还贷****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通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2009年1月14日,****法院为执行(2000)通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拍卖了涉案土地中的498.85亩坡地,并明确将水田排除在拍卖外。2012年7月5日,****法院作出(2000)五法执字第35—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市冲山镇番茅管理区1087.85亩(水田589亩除外)中的498.85亩国有综合开发荒地所有权及相应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万事通房****公司所有,……该宗土地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万事通房****公司时起转移”。
综上,****公司转让土地合同的标的物68282平方米土地,部分为水田,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另****公司持有的通国用(2001)字第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公司****银行,****公司不偿还贷款的原因,被法院依法委****公司的债务,该部分合同标的物已归竞买人**万事通房****公司所有。因此,****政府处理土地纷争并交付土地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办理。****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公司的不当行为已无法履行,有关赔偿事宜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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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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