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面向**区户籍在册轮候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认租申请截止后,我局对提交申请的438户认租家庭认租资格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 认租家庭审核结果
经核查,本次初审合格认租家庭共261户,不合格认租家庭共177户(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信息校正
认租家庭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租申请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业务大厅(地址:**市**区甲岸路17号二楼)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并且不再申请复核。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或**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电话:****1800,地址:**市**区甲岸路17****建设局一楼信访室。
**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五、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可在公示期内撤销本次项目认租申请,不计入弃选次数。如需放弃本次认租,认租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公共租赁住房”—>“撤销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网上撤销本次认租项目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00至2025年1月2日18:00)。
(二)2023年8月1日后(包含8月1日)提交轮候申请且无有效收入财产核对报告的在册轮候家庭,未在认租期间提交系统申请、未按要求到指定地址提交材料、经核对超过收入财产限额的取消配租资格。
(三)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的(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次认租申请受理截止起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特殊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将取消配租资格,如已选定住房,将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五)认租家庭已签订**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认购协议书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次公示名单。
(六)认租家庭因离婚、死亡等原因导致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减少,认租的意向房源包含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列入选房名单,但其仅能选择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未认租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不列入选房名单。
(七)此次公示的合格认租家庭,如是经相关部门核实证明的特殊家庭且在本次认租截止时间(2024年12月9日18:00)前已在轮候信息平台完成特殊情况登记的,若公示信息中无相关信息,请在本次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八)合格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非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九)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将被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十)公示结束后,选房通告和选房名单将在****网站发布。具体时间安排以正式公布的为准。
(十一)咨询电话:0755-****1811、0755-****1834。(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
1.**区户籍在册轮候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合格名单
2.**区户籍在册轮候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不合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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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