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恒盛麦氏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135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95021XJ | 建设单位法人:麦浩潮 |
麦浩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沙坪街道**大道818号、818号之一、820、822、824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增产135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经度:112.953889 纬度: 22.7538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8 |
江鹤环审〔2024〕7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8-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95021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95021X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702MA55J2TM4T | 竣工时间:2024-08-28 |
2024-08-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30 |
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login.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位于**市沙坪镇**大道 820、822、824 号,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制品 150 吨。现拟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年增产塑料制品 1350 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塑料制品 1500 吨。增产部分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破碎等,无需进行喷漆和丝印,原有喷漆工序所用油漆更换为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年用量(含固化剂、稀释剂)约 1.34 吨,原有丝印工序保持不变。项目所用塑料粒须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料。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市沙坪镇**大道 820、822、824 号,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制品 150 吨。现拟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年增产塑料制品 1350 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塑料制品 1500 吨。增产部分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破碎等,无需进行喷漆和丝印,原有喷漆工序所用油漆更换为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年用量(含固化剂、稀释剂)约 1.34 吨,原有丝印工序保持不变。项目所用塑料粒须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料。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制品 150 吨。现拟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年增产塑料制品 1350 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塑料制品 1500 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制品 150 吨。现拟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年增产塑料制品 1350 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塑料制品 1500 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增产部分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破碎等,无需进行喷漆和丝印,原有喷漆工序所用油漆更换为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年用量(含固化剂、稀释剂)约 1.34 吨,原有丝印工序保持不变。项目所用塑料粒须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料。 | 实际建设情况:增产部分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破碎等,无需进行喷漆和丝印,原有喷漆工序所用油漆更换为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年用量(含固化剂、稀释剂)约 1.34 吨,原有丝印工序保持不变。项目所用塑料粒须均为新料,不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料。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原项目喷漆线的喷淋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工序,剩余部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处理厂处理。㈢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醛、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光气、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喷漆废气和丝印废气合并排放,其中苯系物、NMHC 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 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 TVOC、二甲苯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㈣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其余 厂 界 噪 声 符 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GBl2348-2008)2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㈤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废气经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0902F3),非甲烷总烃、乙醛、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酚类、光气、氯苯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3-丁二烯、二氯甲烷未有监测方法,未进行监测。喷漆废气和丝印废气合并排放,根据******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0902F3),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NMHC 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 有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食堂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 总VOCs、二甲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D****0902F3),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其余 厂 界 噪 声 符 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GBl2348-2008)2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50m范围内敏感点星海嘉园1#栋住宅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4a类标准,星海嘉园3#和星海嘉园4#栋住宅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项目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危险废物暂存于15m2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塑料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回收站处理;危险废物(废液压油、液压油罐、含油废手套抹布和废活性炭)交由**市**区**盛环保工业废弃物****公司处置。危废暂存间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体废物储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三、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2.348 吨/年,新增 1.893 吨/年;NOx≤0.00117 吨/年,保持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1.103吨/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081 | 0.027 | 0.108 | 0 | 0 | 0.108 | 0.027 | |
0.197 | 0.065 | 0.263 | 0 | 0 | 0.262 | 0.065 | |
0.157 | 0.052 | 0.21 | 0 | 0 | 0.209 | 0.05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528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323 | 0 | 0 | 0 | 0 | / |
0 | 0 | 1.103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2024年9月2日~3日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 | |
2 | 混凝沉淀、过滤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混凝沉淀、过滤 | 2024年9月2日~3日对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色度进行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气旋喷淋塔+二级活性炭 | 项目喷漆废气和丝印废气合并排放,其中苯系物、NMHC 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 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气旋喷淋塔+二级活性炭 | 2024年9月2日~3日对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总VOCs、臭气浓度进行监测 | |
2 | 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塑废气 | 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醛、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光气、氯苯类、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 | 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塑废气 | 2024年9月2日~3日对非甲烷总烃、乙醛、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酚类、臭气浓度进行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DA001、DA002排风管加装消声器,风机设置隔音棉隔声 | 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界达到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 选用低噪声设备,DA001、DA002排风管加装消声器,风机设置隔音棉隔声 | 2024年9月2日~3日对厂界噪声、星海嘉园进行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处理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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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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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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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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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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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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