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347号)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68.94%股权转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 (2024年第2347号)******公司68.94%股权转... 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公司 | |||
****开发区冶金十路二号 | 所在地区**省 - **市 | ||
田野 | 成立时间2005-03-31 | ||
13522.880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公司 |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制造业 / 金属制品业 | ||
912********431431T | 经营规模小型 | ||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房屋拆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有色金属合金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8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 ||
6 | |||
债权金额(万元) | |||
1 | **** | 61.55 | |
2 | ******公司 | 15.97 | |
3 | **鑫****公司 | 7.39 | |
4 | ****集团****公司 | 7.39 | |
5 | **宏展****公司 | 6.95 | |
6 | 康伟 | 0.74 | |
12552.923063 | 19.305665 | 19.305665 | |
15053.635532 | 9508.510431 | 5545.125101 | |
****事务所(特****分所 | |||
2024-11-30 | 14060.979387 | 235.748665 | 235.748665 |
月报 | 15432.999930 | 5852.126164 | 9580.873766 |
是 |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公司68.94%股权,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尚待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信息披露,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2、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61.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61.55% | ||
省(直辖市、****国资委监管 | |||
**省 | |||
****集团****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
****集团****公司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仓储业 | |||
7.3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7.39%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价款支付要求: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由先生 |
0411-****0522,159****3696 |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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