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商铺48、49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44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9 |
出租底价 | 136094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2327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商铺48、49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区****商铺48、4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345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08.15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房屋租赁位于******商铺48、49号,目前房屋状态为空置,为1-2层,租赁面积为308.15㎡,系证载房屋租赁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卷闸门、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3、房屋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保障性**工程配套公建用房,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转让。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6094元/年 | |||
出租面积(㎡) | 308.15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3个月,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在房屋内不得住人;不得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宾馆旅店,网吧等;不得从事噪声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承租方从事的各项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以及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不准经营的项目。承租方需按国际规定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按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承租方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承租方在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做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承诺且同意不就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5)如在租赁期内,政府要求拆迁拆除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完全同意,且不属于出租方违约,并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6)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卷闸门、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部分配套用房内可能存在分割情况,室内原有装修或杂物由承租方自行处理,相关费用自理。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装修前需将装修设计图纸交相关部门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按图纸进行执行,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出租方设定的分隔墙,房屋及分隔墙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不得破坏承重墙、柱子,不得擅自增减楼梯或改变楼梯位置和方向,不得改变或覆盖消防通道门、消防箱、配电间、污水管道及消防设施的位置,且承租方需按国家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对配套用房进行装修使用,如在后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租方需无条件进行改造恢复。如在后期出租方对以上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检修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7)租赁期限内,在未征得出租方事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如承租方违反此条款则属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且承租方将被列入出租方黑名单,进入黑名单者三年内无法获得出租方招租项目的参与资格。(8)本次招租商业用房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出租方承担。有部分配套用房存在无水无电的情况,意向承租方需在提出承租申请前自行了解标的配套用房水电情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配套用房承租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配合提供开通水电所需合规证明;水电能否开通正常使用不影响租赁价格、时间及结果。租赁期限内,若承租方需统一安装水电设施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阻扰并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或补偿。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须无偿配合出租方到水电相关部门进行销户或过户后才能办理退房屋租赁押金手续。(9)承租方承租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出退租。满6个月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可向出租方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须和出租方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书》。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以当年租金计算的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金按实结算。(10)承租方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第二条租赁用途,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①承租方在****公司的,****公司100%控股股东, ****公司制法人的,承租方的法定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承租方是自然人的,承****公司法定代表人;②承租方在该物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须为经营者本人,确认并遵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承****公司或个体工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承租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对出租方所有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三年止。如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拒绝确认的,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同,收回房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1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整体转让、转包、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承包经营、联营、合伙、合股、股权转让等均视为转租)、分租,不得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违约金。(12)承租方须交纳首年3个月租金的装修保证金给物业,装修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仅作为约束承租方进行规范装修的保证,在装修完成、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如承租方出现违法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3)小区内部分配套用房内设有消防安全门、电表配电间、伸缩缝、污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承租方需按照相关法规管理使用,使用期间须无条件配合检修单位进行日常检修,不得封堵、遮挡,不得阻挠检修。(14)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为准。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违约责任: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高于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以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
联系人 | 朱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611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