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省**市庐**路三段7号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地下车位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44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6 |
出租底价 | 504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5368 |
联系地址 | **省**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标的位于**省**市庐**路三段7号明康﹒华****停车场,车位总计600个,其中地下一层434个车位(一期67个、二期144个、三期223个),地下二层166个车位(三期),出租标的有独立的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均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证载用途均城镇住宅用地/车库/车位,具体详见《**市庐**路三段7号明康.华庭阳光地下车位不动产权证清单》。地下车位已设置固定地锁,现状空置。 2、出租标的质量、位置、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出租标的属杭****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杭****集团有限公司杭城发〔2023〕17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约定,产权方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外招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04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9039.04 | ||||
租赁期 | 1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期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首年的1个月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车或便民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在租赁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包括土地收益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出租标的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5)承租方在该出租标的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出租标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6)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车位划线的布局、增减装饰装修或附属设施;不得对车库主体结构(指梁、柱、板等建筑学中的定义)及车位周围的设备管网造成损坏。车位地锁等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8)成交后,承租方须与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租金由杭****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租赁发票;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收据。(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为准。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样本为准。4、本次交易承租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信誉。(良好信誉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不在出租方的信誉不良好******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须提供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肖先生 | 联系电话 | 134****2420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明康﹒华庭阳光小区600个车位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