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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18****公司提出的******林场码头工程(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4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
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 %,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各分区的布置,及其设置的临时拦挡及苫盖、排水、沉沙及后期撒播草籽恢复植被等措施。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680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五)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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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