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勤昌****公司、******公司
所在地:****园区
债权总额:61,187,141.67元
一、**勤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153,661.56元。其中:本金10,4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637,590.56元,垫付费用96,07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其自己所有的79台机械设备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抵押人**中****公司以位于**市**街北侧灵州华府B区20#楼8-12号共5套面积合计551.93平米【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5218号,土地证号:灵国用(2013)第1244号】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保证人******公司、曹文敏、陈玲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勤昌****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2日,****工业园区1号,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工业园区1号,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吊销时间2022年5月20日。
担保人为自然人:曹文敏,男,住所:**省**市大溪镇。
担保人为自然人:陈玲芳,女,住所:**市**区南**路。
(四)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剩余本金990万元
2021年4月30日,****法院作出编号为:(2020)****,判决如下:一、被告**勤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708.49元(利息暂计算至债权转让之日即2018年12月18日),之后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勤昌****公司如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公司有权对被告**勤昌****公司提供的79机械设备、对告**中****公司提供的位于**市**街北侧灵州华府B区20#楼8-12号房【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市区字第****218号,土地证号:灵国用(2013)第1244号】的商业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宁****公司、陈玲芳、曹文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公司,******公司,陈玲芳、曹文敏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勤昌****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9元,由被告**勤昌****公司、**中****公司、******公司、曹文敏、陈玲芳共同负担86166元,由原告中国长城****公司负担223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分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第二笔:剩余本金为52万元
2021年2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编号为:(2020)宁038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勤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公司受让债权本金5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8日利息为32198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公司、陈玲芳、郑玉莲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勤昌****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勤昌****公司、******公司、陈玲芳、郑玉莲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分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市**街北测灵州华府,为**市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六)瑕疵披露
该项目存在动产抵押物机械设备灭失的情况。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033,480.11元。其中:本金15,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6,533,480.11元,垫付费用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自己名下44台机械设备提供动产抵押。抵押人**勤昌****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小坝镇3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产权证号:青国用(2009)第0099号】。保证人**勤昌****公司、曹文敏、陈玲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工业园区1号,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吊销时间2022年5月20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勤昌****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2日,****工业园区1号,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曹文敏,男,住所:**省**市大溪镇。
担保人为自然人:陈玲芳,女,住所:**市**区南**路。
(四)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3民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农信社借款本金15,500,000元及利息1,302,35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如被告******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农信社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的在****管理局登记的抵押物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责任限额在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15,500,000元限额范围内;三、被告**勤昌****公司、陈玲芳、徐新志、曹文敏、郑玉莲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公司、**勤昌****公司、陈玲芳、徐新志、曹文敏、郑玉莲共同负担。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工业园区,周边交通便利,营商环境相对较好。
(六)瑕疵披露
该项目就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存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动产抵押物机械设备存在灭失的情况。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6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蔡先生、王先生
联系电话:0951-****511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9层-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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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