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001/202412-00125 | 信息分类:取水许可审批 |
滁水审批〔2024〕9号 | 成文日期:2024-12-26 |
**** | 发布日期:2024-12-26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公司1×10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林场,以****处理站再生水为取水水源,池河地表水为紧急备用水源,设计年发电8400小时,项目编码:****。
二、根据《******公司1×10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意本项目年总取水量为29.67万m3,其中生产用水取用**县****处理站再生水,年取水量29.2万m3,生活和办公用水由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供水,年取水量0.47万m3。****处理站再生水供水不足时,需向****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启用池河地表水为紧急备用水源。再生水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55′59.84″,北纬32°38′33.29″;池河地表水应急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56′07″,北纬32°38′26″。单位发电用水量指标为3.53m3/(MW﹒h)。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废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你单位应加强本项目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先进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按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四、你单位应定期开展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完善日常运行维护措施,确保计量设施和数据传输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保证取水计量信息接入国家水**监控管理信息平台。
五、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六、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监测,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