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办理**至**(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段)第五批次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并报****规划局审批,2024年11月29日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楚自然资审批〔2024〕490号)批复,****规划局临时用地批复转批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5.9002公顷;涉及国有单位土地0.1517公顷,全部是未利用地;涉及集体土地15.7485公顷,其中农用地15.3143公顷(一般耕地0.888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1247公顷、园地1.1000公顷、林地8.2632公顷、草地4.69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66公顷),建设用地0.3140公顷,未利用地0.1202公顷。作为**至**(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段)第五批次施工便道、弃土场、工棚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自2024年11月29日起计算。
二、涉及环境、林草、水务等部门职责的,请你公司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按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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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