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住建勘设罚告字[2024]第019号
**省****公司、郭**: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12月25日****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存在与******公司MAC地址、IP地址信息、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围标串标,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裁量基准:1.能配合调查,不影响中标侯选人排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现拟对**省****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伍仟柒佰叁拾伍元伍角整(中标金额1090.93万元×5%=145735.5元)的行政处罚,拟对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建造师郭**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陆元捌角整(单位罚
款金额145735.5元×5%=7286.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_五_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霞郭松电话:0796—****647
地址:****住建局623室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