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霞府通〔2024〕27号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拟征收**市**区海****经济**社、海****联合社、海****联合社、海****经济**社的集体土地0.7575公顷,作为**市2015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湛阳路、湛清路、顺通路、港城路道路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区机场**侧,**X669道路、**区机场,西至**大道,南至机场路,北至湖光快线。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征地总面积为0.7575公顷,农用地0.7434公顷(其中耕地0.0269公顷、园地0.1865公顷、林地0.5109公顷、草地0.01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建设用地0.0141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作为湛阳路、湛清路、顺通路、港城路道路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政府同意,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即**市**区海头街道: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6万元/亩(240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以折算货币的方式落实,**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20万元/公顷(48万元/亩)。
(三)社保安置:按照《****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4.3万元/亩)的16%标准计提,即2.288万元/亩计提,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先确定到户再确定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办事处(地址:**区椹川大道西二路2号,联系人:蔡弘任,联系电话:0759-****912)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政府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反映。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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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