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
补充通知02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经济开发区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现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如下: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调整,详见附件。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 其他”中“6、中标人须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具体建设要求、设备相关参数、维护服务等根据招标人要求执行,由中标人按照招标人同意后的方案实施。”
修改为:“6、中标人应根据《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21〕3号)规**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控的相关责任。”
3、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 其他”中“7、中标人应按《**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榕人社监〔2022〕3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并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按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修改为:“7、中标人应按《**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文)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并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按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 其他”中“20、根据宁建规〔2024]2 号文****建设局等 12 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筑〔2024】3 号****建设局关于公布**市 2023-2024 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完善现有依法必须招标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即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前列入我市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免缴承诺函详见十二、其他资料(资格文件)。”
修改为: “20、根据《****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和《****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筑[2024]41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省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属于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省龙头企业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未提交承诺函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免缴承诺函详见格式,放置十二、其他资料(资格文件)。”
格式如下:
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仅适用于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
(招标人名称):
我司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活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现免缴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我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若我司存在下列任何一种事实的,收到你方书面通知,我司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全额付清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仅适用于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无须提供。
5、原招标文件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修改为:“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发包人选择其中一种:①现金、②银行保函、③****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④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
6、原招标文件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修改为:“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7、原招标文件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预付款支付期限:若****银行转账)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7日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的预付款,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7日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的预付款,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8、原招标文件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21.2****政府令第2号《****中心**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本项目约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里明确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修改为:“21.2****政府令第8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本项目约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里明确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时 间: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