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2024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标 题 | 阜**2024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文 号 | 苏政地J(2024)15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政地J〔2024〕151号
****政府关于阜**2024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县呈报的(阜)地呈字[2024]第22号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批准你县2024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4.0801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22.1255公顷(耕地16.7008公顷,水田15.019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4.0801公顷。具体为:
同意你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居委会的集体农用地22.1255公顷(耕地16.70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请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同意你县的土地征收申请,****居委会22.1255公顷(耕地16.7008公顷)集体农用地、1.954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三、你县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12月21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办公室印发 202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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