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及尾水处理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273504K | 建设单位法人:霍勇军 |
陈倩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开发区 |
新店北街99号13层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及尾水处理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1-N7721-水污染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开发区 阳兴南街30号 |
经度:112.5478 纬度: 37.97783 | ****机关:******开发区****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0 |
钢园环保审〔2015〕10号、高新审批环评[202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4-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335.8 |
13335.8 | 运营单位名称:**北控****公司 |
****0124MAC59B7P1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绿点环保****公司 |
911********25854X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900MA0K08T360 | 竣工时间:2023-08-31 |
2024-05-13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12 |
2024-1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ontent/91910.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0万m3/d | 实际建设情况:1.0万m3/d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植入硅藻精土污水处理技术后的改良型A2/O+曝气生物滤池(DN池+N池)+深度处理工艺(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 | 实际建设情况:调节+初级硅藻精土反应器+改良型A/O+二级硅藻精土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DN池+N池)+深度处理工艺(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消毒 |
****设计部分工艺调整,由植入硅藻精土污水处理技术后的改良型A2/O变更为初级硅藻精土反应器+改良型A/O+二级硅藻精土反应器,生产工艺调整但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未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未导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臭气采用1套生物除臭装置+15m排气筒;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与进厂污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达标外排;产噪设备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室内安装等综合治理措施;格栅渣收集后袋装,由企业自行运至当地****填埋场处置;污泥经压滤后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检测废液临时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套光氧+活性炭除臭装置+16m排气筒;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与进厂污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达标外排;产噪设备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室内安装等综合治理措施;栅渣收集后桶装,由****填埋场处置;污泥经压滤后送****公司综合利用;检测废液、废活矿物油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向乾再生****公司转运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分类垃圾箱,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
臭气处理由生物除臭变动为光氧+活性炭除臭,实际建设过程中委托施工单位调整为光氧+活性炭除臭,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环评未识别的废矿物油和废活性炭等危废合理处置,可满足环保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强化防渗措施及环境风险管控。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格栅间、调节池及污泥池、生化单元、曝气生物滤池、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化粪池、中间水池、回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管线区域等各类池体划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综合楼、管理用房、门卫等划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其他区域划为简单防渗区。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强化了防渗措施及环境风险管控。采取了分区防渗措施,格栅间、调节池及污泥池、生化单元、曝气生物滤池、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化粪池、中间水池、回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管线区域等各类池体划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综合楼、管理用房、门卫等划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其他区域划为简单防渗区。严格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10月11日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140100—2023—445—L,定期将组织开展演练。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365 | 0 | 0 | 0 | 0 | |
0 | 0 | 54.75 | 0 | 0 | 0 | 0 | |
0 | 0 | 2.7375 | 0 | 0 | 0 | 0 | |
0 | 0 | 0.5475 | 0 | 0 | 0 | 0 | |
0 | 0 | 18.25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3中一级、《****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 | 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厂出口pH范围为7.91~7.94,色度均为ND、COD浓度范围为12~19 mg/L、BOD浓度范围为2.9~3.2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418~0.492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23~0.29mg/L、总氮浓度范围为5.80~6.94mg/L、铅浓度范围为ND、镉浓度范围为ND、砷浓度范围为ND、汞浓度范围为ND、六价铬浓度范围为0.009~0.013mg/L、总铬浓度范围为0.014~0.018mg/L、挥发酚浓度范围为ND、粪大肠菌群浓度范围为120~150MPN/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范围为ND、悬浮物浓度范围为5~8mg/L、动植物油浓度范围为ND、石油类浓度范围为ND、烷基汞浓度范围为ND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物除臭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 光氧+活性炭除臭装置 | 除臭设施排气筒氨排放速率范围为0.021kg/h ~0.028kg/h,硫化氢排放速率范围为0.001kg/h,臭气浓度排放值范围为851~1318(无量纲)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厂界噪声昼间监测值为52.3dB(A)~56.9dB(A)、夜间监测值为43.0dB(A)~47.2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格栅间、调节池及污泥池、生化单元、曝气生物滤池、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化粪池、中间水池、回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管线区域等各类池体划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综合楼、管理用房、门卫等划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其他区域划为简单防渗区 |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格栅间、调节池及污泥池、生化单元、曝气生物滤池、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化粪池、中间水池、回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管线区域等各类池体划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综合楼、管理用房、门卫等划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其他区域划为简单防渗区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格栅渣收集后袋装,由企业自行运至当地****填埋场处置;污泥经压滤后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检测废液临时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格栅渣收集后桶装,由企业自行运至当地****填埋场处置;污泥经压滤后送****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检测废液、废矿物油、废活性炭临时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向乾再生****公司转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加强绿化 | 加强绿化 |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 2023年10月编制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10000m3/d)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140100—2023—445—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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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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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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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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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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