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区****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2024-12-18 14:10
填报单位:****财政局 | |||||||||||
序号 | 地区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形式 |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 主管部门 | 政策更新时间 |
1 | **区 |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 优质稻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我区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社、****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社、****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 0.4元/公斤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改革局 | 2024年7月4日 |
2 | **区 |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 普通稻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我区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社、****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社、****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 0.28元/公斤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改革局 | 2024年7月4日 |
3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应急生活救助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40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4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1000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5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25元/人/天(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6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全损重建:20000元/户;损坏维修2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7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饮水困难救助:6元/人/天(5-30天补助金额30-180元);口粮困难救助:1斤/人/天(1-3个月)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8 | **区 |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 **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不予公开) | 受灾户 | 口粮救助为主:1斤/人/天,(一类对象5-6个月、二类对象3-5个月、三类对象1-3个月);衣被取暖救助为辅:1床棉被/人、1件(套)衣服/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管理局 | 2020.****.8 |
9 | **区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建设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发〔2018〕3号)、****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100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13号)、****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住建通〔2024〕3号) |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2.农村低保户、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5.农村低保边缘户、 6.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的危改户;给予每户33000元补助资金。 2.其他脱贫户(**)的危改户;给予每户32000元补助资金。 3.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危改户;给予每户31600元补助资金。 4.农村低保户(**)的危改户;给予每户31500元补助资金。 5.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改户;给予每户30500元补助资金。 | 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分几次发放 | 打卡 | 是 | ****建设局 | 2024.11 |
10 | **区 |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 |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 | 《****运输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的通知》(贵交函〔2023〕130号) | 水路客运经营者 |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直接用于水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以实际运营每艘船舶客位数与运营时间(月数)的乘积总和作为分配依据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运输局 | 2023.4.25 |
11 | **区 | 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 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 《**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22〕9号) | 毕业当年自愿到**区内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 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教育局 | 2022.12 |
12 | **区 | 义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①《**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规[2023]3号) ②《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桂教资助〔2023〕11号) ③《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和非寄宿生 | ****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每学期一次 | 打卡 | 是 | ****教育局 | 2024.4 |
13 | **区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4〕8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1.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2.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4.02 |
14 | **区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4〕5号) | 户籍在**区内的 7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5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4.07 |
15 | **区 | 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 | 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 |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 特困供养对象 | 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一次性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4.11 |
16 | **区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金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金 | 1.《****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的通知》(贵政办〔2014〕10号) 2.《****办公室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贵政办〔2015〕33号) | 80周岁以**龄老人 | 80-89岁30元/人/月;90-99岁5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150元/人/月。 | 每季度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14.01 |
17 | **区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民政厅 ******联合会****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 8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19.1 |
18 | **区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厅 ******联合会****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精神三、四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8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19.1 |
19 | **区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0〕27号);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 号); |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1022元/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01 |
20 | **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精神;《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0〕27号);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 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22元/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01 |
21 | **区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补贴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补贴 | 《**区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的暂行办法》(**综委〔2017〕15号)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 200元/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17 |
22 | **区 |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 ****民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5号) | 困难群众 | 1.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x临时救助人数x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户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 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 |
23 | **区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2、《****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3〕623 号) | 农村低保对象 | 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5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3.****.01 |
24 | **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 1、《****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2、《****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3〕623 号) | 城市低保对象 | 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05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3.****.01 |
25 | **区 |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 1、《****民政厅财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民发〔2020〕50号)。2、****民政厅关于做好 60 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3〕487 号)。 |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 421元/人﹒月 | 每季度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3.****.01 |
26 | **区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城市低保对象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27 | **区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农村低保对象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28 | **区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物价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物价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29 | **区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物价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物价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30 | **区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城市特困对象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31 | **区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 | 农村特困对象 | 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确定的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2年1月 |
32 | **区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 1、****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9〕24号) 2、****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桂民办函〔2019〕256号)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学校、****学校、****学校等高****学校****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士研究生。 |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按月发放833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19.1 |
33 | **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 特困供养对象 |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确定。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民政局 | 2024.11 |
34 | **区 | 职业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 |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社会保障局 | 2022.****.12 |
35 | **区 | 创业扶持补贴 |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 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 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5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社会保障局 | 2022.****.12 |
36 | **区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 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脱贫劳动力。 |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社会保障局 | 2022.****.12 |
37 | **区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 |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给予补贴(市本级含三区按110%比例、**市****按120%比例执行),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属于经营性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社会保障局 | 2022.****.12 |
38 | **区 |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 |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 |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 5000元/户 |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打卡 | 是 | ****社会保障局 | 2022.****.12 |
39 | **区 | 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养老生活补助 | 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养老生活补助 | 《****卫生健康委员****财政厅**壮族自治****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关于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贵财社[2016]10号) | 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 | 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卫生健康局 | 2020.****.13 |
40 | **区 | 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 村医养老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卫生健康委员****财政厅**壮族自治****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关于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贵财社[2016]10号) | 凡具有**壮族自治区户籍,2014年12月31日前满45周岁以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版)》和《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证书》之一,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对其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卫生健康局 | 2020.04 |
41 | **区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财政厅、广****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12]286号) | 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发放扶助金 | 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144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22 |
42 | **区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 | 财社〔2022〕49****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发放特别扶助金 | 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126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22 |
43 | **区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 | 财社〔2022〕49****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发放特别扶助金 | 每人每月不低于1110元;1332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22 |
44 | **区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 **壮族自治****委员会****财政厅**壮族自治****保障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 | 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13 |
45 | **区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生育一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 |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 | 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7 |
46 | **区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 |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 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 18 周岁死亡, 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 的家庭 | 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 元救助金,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 12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7 |
47 | **区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计划生育扩面奖励扶助(55-59周岁) | **壮族自治****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72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11 |
48 | **区 | **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扶助 | **壮族自治区******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人口计生组发[2015]2号) | 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只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 每人每月1350元供养护理补贴,其中护理费600元,床位费300元,伙食费400元,杂费50元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16 |
49 | **区 | **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 | 诚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 **壮族自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人口计生组发[2014]4号)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14 |
50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农村、城镇无业家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暂行规定(**发[2004]16号) | 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放保健费120元 | 每年发放保健费60元或120元/户/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4 |
51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农村独生男孩年满18周岁奖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暂行规定(**发[2004]16号)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男孩年满18周岁时。 | 给予父母的奖励1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4 |
52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农村独生女孩年满18周岁奖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暂行规定(**发[2004]16号)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孩年满18周岁时。 | 给予父母的奖励2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4 |
53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扶助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暂行规定(**发[2004]16号) |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者, | 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年补助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1000元/户/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4 |
54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依法生育二女结扎家庭奖励扶助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充规定(**发[2007]9号) | 落实对农村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自农村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落实结扎之日起。 | 每月给予该家庭夫妻各50元扶助金,直至享受国家奖励扶助金止、6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7 |
55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农村独生子女****大学奖励 | ****委员会****政府关于**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充规定(**发[2007]9号) |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落实结扎的双女户计划****大学的。 | 给予助学帮扶金5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7 |
56 | **区 | **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生特殊家庭参加医疗保险补贴 |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 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每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每年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年(按照医保政策标准提高)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区卫健局 | 2007 |
57 | **区 | **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 自主创业资金 | 《**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 号)、《2024年**市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方案》 | (一)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首次从事个体就业创业,且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 (二)盲人按摩机构:由视力残疾人开办的,在市场监管、卫生、****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机构名称须有“盲人按摩”字样;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国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安置就业的视力残疾人职工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视力残疾人本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视力残疾人必须达到就业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含50%)。扶持对象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的残疾人或安置的残疾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16-60岁,女16-50岁),具有**市**区户籍并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2.具有自主就业创业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自愿申请扶持资金; 4.有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可行、有收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项目资金投入大于或等于5000元。有适合项目运行的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6.经营场所须在**辖区内。7.受扶持对象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在2022年8月31日前 | 5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3.09 |
58 | **区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评定补贴项目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评定补贴项目 | ****残联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残联计财字〔2024〕16号) | ①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2024年新办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②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2024年新办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4.5 |
59 | **区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关于印发《2022年度**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方案》****残联〔2022〕 6号) 2.关于印发《2022年度**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1、户口在**区的残疾人。 2、持有二代残疾证。 3、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购车凭证(如凭****村委会出具证明)。 4、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购车辆,实行应补尽补。自购车辆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普通机动轮椅车。 | 260元/人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2.3 |
60 | **区 | “阳光助学”—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1.****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 “阳光助学”—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2.****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 “阳光助学”—****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的通知 | 一、“阳光助学”—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 (一)2023年获普通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录取并接受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没有享受过“阳光助学”教育资助的历届中高等教育在校残疾学生。 (二)获特殊教育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录取并接受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 ****学院、****大学、****、柳****学校和****学院(盲人学****残联联合办学点,在上述联合办学点就读的残疾学生,已按相关文件享受专项资助,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二、“阳光助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 一、“阳光助学”—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 (一)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含博士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二)普通专科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每人一次性资 助1500元; (四)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本专科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学校高中、中职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二、“阳光助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一)资金使用范围。****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提供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食宿的补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发放现金。资助资金使用应填写受助学生经费支出表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700元。其中,自治区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500元;其余由各市或县(市、区)按每人每年资助建议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资助标准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4.12 |
61 | **区 | 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项目 | 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项目 | 1.****残联关于印发《******联合会“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残联字〔2024〕3号) | 对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家属邻里。 | 15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4.12 |
62 | **区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桂残联字[2018]99号 | (一)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二)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四)从事个体经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五)灵活就业人员需提****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 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线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4.1 |
63 | **区 | 城镇重度残疾人医疗补助、农村重度残疾人医疗补助 | 城镇重度残疾人医疗补助、农村重度残疾人医疗补助 | 1.****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总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 2.****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困难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通〔2022〕27 号 | 1.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个人标准的6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 1.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补助;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个人标准的60%补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3.9 |
64 | **区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助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助 | 1.《******联合会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3号) 2.《****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 | 乡(镇)级专职委员 社区级专职委员 行政村级专职委员 | ①自治区级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2400元/人/年、村残疾人专职委员600元/人/年;②区本级乡镇、社区专职委员3600元/人、市级村残疾人专职委员300元/人。区级村残疾人专职委员300元/人。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联合会 | 2024.4.1 |
65 | **区 | 红十字人道救助 | 无 |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方案》此实施方案是根据《****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和桂政办发【2019】44号文、**减办发【2020】1号文制订。 | 困难户 | 500-2000元/户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红十字会 | 2021.05 |
66 | **区 | 稻谷生产补贴 | 稻谷生产补贴 |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储备局****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农业发〔2024〕17号) | 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种植水稻50亩(包含50亩)以上的双季稻且符合我区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大户、企业,可自愿申报补贴,****政府****办事处)、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下同)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 | 60.95元/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12 |
67 | **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 补贴对象为在不改变耕地质量、用途的,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场****农场职工或家属。 | 依据补贴金额,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测算标准,包含四舍五入:100.429元/亩 | 每年一次 | 一卡通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3.3 |
68 | **区 | **区2024年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 | **区2024年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 | 据《****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贵财预〔2023]331号)、《****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 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贵财预〔2024]7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 在**区范围内种植晚稻的,要求单个地块集中连片,面积50亩****农场、**社、企业、大户等规模种植主体,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要求测产单产水平高于上年晚造全区水平的10%以上(即水稻需达到442.05公斤/亩以上〈含〉) | 按水稻不超过400元/亩进行梯度奖补,测产情况单产>550kg/亩的每亩 315.8元/亩;测产情况550kg/亩>单产≥500kg/亩的每亩275.8元/亩;测产情况500kg/亩>单产≥442.05kg/亩的235.8元/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24 |
69 | **区 | 糖料蔗良种推广补贴 | 糖料蔗良种推广补贴 | 《****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糖料蔗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糖〔2024〕1号) | 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 | 1.对使用糖料蔗脱毒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600元/亩。 2.对使用糖料蔗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30元/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1.25 |
70 | **区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已经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2023年**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5.92元/亩。 | 一次性发放 | 一卡通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3.5 |
71 | **区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者 | 2023年**区种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资金标准245.83元/亩 | 每年一次 | 一卡通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3.****.20 |
72 | **区 | 到户产业以奖代补 | 到户产业以奖代补 | 《**壮族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43号文)》、《**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乡指办发〔2022〕5号)、《**区低收入脱贫人口产业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农业发【2024】28号)的通 | 纳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一)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已消除风险户不再享受奖补。 (二)脱贫户包括2016—2020年脱贫户、2014-2015年退出户。 | 实行差异化奖补,分类制定奖补标准,实行分类分档支持。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年度累计奖补不超过5000-8000元,不超过8千元。 | 每年2-4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9.2 |
73 | **区 | **区2024年财政奖补农村户厕改造 项目 | **区2024年财政奖补农村户厕改造 项目 | 根据《****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的通知》(桂财基财【2024】6号)要求 | 全区**户厕 | 采取“先建后补”的奖补方式,按照1000元/户的补助标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户厕补助任务。 | 每年一次 | 一卡通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6.14 |
74 | **区 | 甘蔗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 | 甘蔗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 | **壮族****服务中心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 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24〕55号《2024—2025年**区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农业通〔2024〕2号。《2024—2025年**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细则》桂农机办〔2024〕60号 | 机械化耕作的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其他机械化作业的补贴对象为开展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 和个人。其中,******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1.机械化耕作补贴:0.9—1.2米行距的机械化耕作130元/亩、1.2米及以上行距的机械化耕作170元/亩。2.机械化收获补贴:根据作业服务主体的作业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联合机收60元/吨、分步式机收260元/亩(其中,机械化割铺或割堆收获110元/亩,机械化集中除杂30元/吨)。机械化收获的作业面积和作业量按5吨/亩进行折算。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8.27 |
75 | **区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函〔2024〕229号)。 2、《****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3、《****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2021〕23号)。 4、《****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3号)。 5、《****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机械化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8号)。 6、《****农业农村局 ****改革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农业机械化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发〔2024〕34号。 7、《****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中国民用****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40号)。 8、《****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 |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1、****农业农村厅公布的《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一)3、**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二)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4.****.28 |
76 | **区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 1、《****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1号)。 2、《关于印发2024年**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发〔2024〕22号)。 | 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 服务对象要坚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在确保完成绩效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应不超过40%,单季作物生产全流程托管的或各关键环节累加的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40元/亩(按20盘/亩),水稻机械化插秧25元/亩,水稻机械化烘干55元/吨(按2.5亩/吨计,22元/亩)。 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35元/亩(按20盘/亩),水稻机械化插秧20元/亩,水稻机械化烘干50元/吨(按2.5亩/吨计,20元/亩)。 3.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4.7.30 |
77 | **区 | **区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 | 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 | 《****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51号)、《**区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农业发〔2024〕31号) | 由乡镇(街道)根据辖区情况自主摸排制定补贴标准 | 由乡镇(街道)根据辖区情况自主摸排制定补贴标准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9.30 |
78 | **区 | 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 | 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 | 《****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 2024 年支持 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4 号) | 对饲养 5 头(含 5 头) 以上、500 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 牛)并****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 补”方式,按照不超过 1500 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 不超过 1500 元/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农业农村局 | 2024.7.23 |
79 | **区 | 雨露计划 | 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 年 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 | 我区脱贫户以及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程序消除风险后,不再享受雨露计划补助。 | 1500元/人/期 | 每学期一次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0 | **区 | 雨露计划 | 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 年 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办公室关于明确对贫困人口实行扶贫政策差异化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通〔2019〕26号) | 我区 2014、2015 年退出户中,接受中 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 1200元/人/期 | 每学期一次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1 | **区 | 雨露计划 | 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 年 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 | 我区脱贫户以及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程序消除风险后,不再享受雨露计划补助。 | 一次性80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2 | **区 | 雨露计划 | 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 年 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办公室关于明确对贫困人口实行扶贫政策差异化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通〔2019〕26号) | 我区 2014、2015 年退出户中,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力。 | 一次性64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3 | **区 | 雨露计划 |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年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 | 我区脱贫户以及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程序消除风险后,不再享受雨露计划补助。 | 50元/人 | 不限次数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4 | **区 | 雨露计划 |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乡村**局关于做好 2021 年 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 号)、《****办公室关于明确对贫困人口实行扶贫政策差异化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通〔2019〕26号) | 我区 2014、2015 年退出户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劳动力。 | 40元/人 | 不限次数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6 |
85 | **区 |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 |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 | ****乡村**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18号)、关于印发《**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乡振发〔2022〕8号) |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原则上为16—60周岁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安置对象原则上为16—60周岁且具备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 一般岗位的工作人员1450元/月/人 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185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2.6 |
86 | **区 |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自治区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乡村**局 ****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区2023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乡振发〔2023〕2 号) | (1)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前往**区外务工16-60周岁非在校生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2022年1-9月期间已获得一次性交通补助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且务工时间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往返一趟一次性交通补助。 (2)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前往**区外务工16-60周岁非在校生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时间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往返一趟一次性交通补助。 | 300元或不高于500元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1.06 |
87 | **区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水库移民补助资金 | 1.国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壮****发展中心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管理使用和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移[2023]5号) | ****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每年3月底 前一次性发放全年补助 | 打卡 | 是 | ****农业农村局 | 2023 |
88 | **区 |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财资环(2022)170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生态护林员 | 7000-10000元/年 | 每月一次 | 打卡 | 否 | ****林业局 | 2022 |
89 | **区 | 森林**管护 | 天然林停伐补助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26 号 | 集体和个人 | 16元/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2019 |
90 | **区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林业厅 广******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发[2017]81号) | 集体和个人 | 15元/亩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2017.12 | |
91 | **区 | 油茶产业双千计划 | 油茶新造林补助 | 《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油茶产业“双千“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2019﹞7号) | 企业、国有林场、**社、种植大户、农户等造林主体 | 20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2017.12 |
92 | **区 | 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补助 | 企业、国有林场、**社、种植大户、农户等造林主体 | 5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2017.12 | ||
93 | **区 | 中央造林补贴资金 | 人工造林(经济林) | 《**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财农﹝2013﹞92号) | **社、林业职工、农户等造林主体 | 2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2013.5 |
94 | **区 | 人工造林(灌木林) | **社、林业职工、农户等造林主体 | 12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
95 | **区 | 人工造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 | **社、林业职工、农户等造林主体 | 1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
96 | **区 | 人工造林(新造竹林) | **社、林业职工、农户等造林主体 | 1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
97 | **区 | 迹地人工更新 | **社、林业职工、农户等造林主体 | 100元/亩 | 一次(分2个年度) | 打卡 | 是 | ****林业局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