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委员****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木雕工艺品3300件、树脂工艺品33000件、铜制工艺品4400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木雕工艺品3300件、树脂工艺品 33000件、铜制工艺品4400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张坂**灵大道东侧海峡雕艺产业园30号楼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张坂**灵大道东侧海峡雕艺产业园30号楼,总建筑面积约3375.23平方米。全厂职工10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产木雕工艺品3300件、树脂工艺品33000件、铜制工艺品4400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柜、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废气主要污染源为下料、打胚、修光及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调漆、 喷漆、彩绘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调漆、喷漆、彩绘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水帘柜+喷淋塔+ 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表4中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
-2018)表3中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废漆渣、喷漆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废弃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不合格产品、木材边角料、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空桶、空瓶定期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10月22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9958
地址:泉****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