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电子标,注意事项!
****大学****医院电子病历与互联互通建设项目(招标编号:****)答疑材料
一、问:《医务管理系统》推荐(科进、**星海、**精宸)品牌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列举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但会在****委员会造成误导,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医务管理系统》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有(科进、**星海、**精宸)推荐品牌,给其他潜在投标人造成误解,认为只有推荐的品牌才符合招标要求,从而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参与,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3、为了项目合理、公平,建议院领导讨论删除(科进、**星海、**精宸)推荐品牌。
答:****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相关品牌表述,仅为技术参数的参考,非限制品牌,其他能响应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投标,不属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本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问: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功能指标符合程度(18分)” 备注所描述 1)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及采购需求中“功能参数要求”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因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项“项目建设具体参数要求”中并没有要求提供软硬件产品类似截图证明材料。 建议备注修改为: 1) 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作为评审依据。
答:评分标准中,以采购需求中“功能参数要求”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若“项目建设具体参数要求”中并没有要求提供软硬件产品类似截图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证明材料。
三、问:针对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软件著作权证书4分” P329页, 只要求提供4个著作权登记证书, 而 352页中的附件格式7, 包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现了6个著作权的要求,建议删除非评分标准中要求的闭****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管理著作权证书 。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删除非评分标准中要求的证书内容。
四、问: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要求”中:(5)★满足信创要求;本次**业务核心系统(集成平台、HIS、电子病历)符合国家信创要求,兼容国产化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医院在对系统进行信创适配时,免费质保期内免费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对服务和数据进行迁移。提供该产品的信创适配证明文件。例如统信、**、**龙晰和华为欧拉等操作系统,达梦数据库、** PolarDB、华为 Open、 高斯、金仓等数据库。
请求答疑:上文中提到:“例如统信、**、**龙晰和华为欧拉等操作系统,达梦数据 库、** PolarDB、华 为Open 、 高斯、金仓等数据库。”是要求本次**业务核心系统(集成平台、HIS 、 电子病历)必须全部适配上面列出的品牌并提供证明,还是只要求有适配上述要求中的某一个或多个品牌即可
答:本次**核心业务系统,兼容国产化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投标文件中只要适配要求中列举的某一个品牌即可。
五、问: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要求”中:二、清单
序号 | 系统名称 | 系统功能模块 | 数量 | 备注 |
7 | 自助机终端(门诊45台、住院45台) | 门诊全功能一体机 | 10台 | 东软、融威众邦、旭辉卓越、东超、远图 |
门诊全功能一体机(无现金模块) | 25台 | |||
非接触式医疗自助终端 | 10台 | |||
住院壁挂自助终端 | 45台 | |||
管理软件平台 | 1套 | |||
14 | 医务管理系统 | 医务管理系统 | 1套 | 科进、**星海、**精宸 |
请求答疑:
上述清单中,备注了该产品的品牌范围,是否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就必须要明确 某一个品牌及规格型号,还是可以先按照品牌范围响应招标书要求,具体品牌、型号可以在合同阶段确认。
答:(1)自助机终端: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产品品牌;其中,响应产品品牌可不唯一,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投标人响应品牌中选择确定,中标价格不予调整。
(2)医务管理系统: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产品品牌;其中,响应产品品牌可不唯一,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投标人响应品牌中选择确定,中标价格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相关品牌表述,仅为技术参数的参考,非限制品牌,其他能响应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投标。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中标价格不予调整。
六、问:评分办法“软件著作权证书 ”的评分标准如下:
投标人所投以下自主核心软件产品具备著作权登记证书:
1 、电子病历系统
2 、医院信息系统(HIS)
3 、医院信息集成平台
4 、****中心 CDR 软件
投标人全部具备以上证书得 4.0分,每少提供一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扣 1分,扣完 为止。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集成平台、HIS、EMR 等相关内容,第 1 包评分办法“软 件著作权证书 ”的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自主软件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该项要求 将具备平台集成能力而没有自主核心软件产品具备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潜在供应商排除 在外。
通过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软件著作权证书 ”这一条件,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以获得高分,进而达到恶意控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违规行为。
建议修改如下:
投标人所投以下软件产品供应商具备著作权登记证书:
1 、电子病历系统
2 、医院信息系统(HIS)
3 、医院信息集成平台
4 、****中心 CDR 软件
投标人全部具备以上证书得 4.0 分,每少提供一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扣 1 分,扣完 为止。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从满足招标人实际使用需求出发,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市场上能够满足评标办法的品牌有3家及以上,未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本条款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材料冲突之处,以答疑材料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