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辰年产20万套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82MA2HHBNJ07 | 建设单位法人:蒋金勇 |
杨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开发区工业大道2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和辰年产20万套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工业大道28号 |
经度:121.638763 纬度: 28.75012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4 |
台环(临)区改备****0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082MA2HHBNJ07001W |
2024-03-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20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1082MA2HHBNJ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绿水****公司 |
913********830236P | 验收监测单位:**市绿水****公司 |
913********830236P | 竣工时间:2024-09-01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17 |
2024-11-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20万套汽车零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万套汽车零部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注塑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上实环 境(台****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处理:1、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不低于 15m 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2 、破碎粉尘:设置密闭的破碎车间 噪声:在设计和设备采购阶段下,优 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源强;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对生产车间墙体、 门、窗等进行隔音改造,设备运行时紧闭门窗;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 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设置规范的满足要求的一般固废堆场,做到防渗漏、防雨淋、 防扬尘;设置规范的满足要求的危废仓库,做到防风、防晒、 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固 废分类收集堆放。危险废物委托台****公司等有 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上实环 境(台****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1、注塑废气:收集后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高空排放; 2 、破碎粉尘:将破碎机放置于密闭的破碎车间 噪声:(1)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基础作减振处理;(2)合理安排好高噪声设备的运转时间安排;(3)风机安装隔声罩和消声器;(4)定期维护机械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固废:于厂区西北角设置了200m2的一般固废堆场,做到防渗漏、防雨淋、 防扬尘。 企业于厂区西南角设置了危废堆场,占地面积为27m2(6m×4.5m),做好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等措施,各类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危废委托**市****公司安全转运。 |
因厂房面积过大,考虑到收集效果,较环评增加了一根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voc排放总量未超环评给定总量。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分区防渗 | 实际建设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地面已经完成硬化防渗建设,厂区内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危废堆场)涂有环氧树脂,做好了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渗效果。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02 | 0.1275 | 0 | 0 | 0.102 | 0.102 | |
0 | 0.102 | 0.128 | 0 | 0 | 0.102 | 0.102 | |
0 | 0.015 | 0.019 | 0 | 0 | 0.015 | 0.01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 | 0.33 | 0 | 0 | 0.1 | 0.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上实环 境(台****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总磷、氨氮的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标准要求,总氮排放浓度能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注塑废气排放口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注塑废气收集后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高空排放 | 注塑废气排放口1、2中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本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测量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设置规范的满足要求的一般固废堆场,做到防渗漏、防雨淋、 防扬尘。设置规范的满足要求的危废仓库,做到防风、防晒、 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固 废分类收集堆放。危险废物委托台****公司等有 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于厂区西北角设置了200m2的一般固废堆场,做到防渗漏、防雨淋、 防扬尘。企业于厂区西南角设置了危废堆场,占地面积为27m2(6m×4.5m),做好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等措施,各类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危废委托**市****公司安全转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根据《**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故项目新增的 CODCr、NH3-N 无需进行区域替代削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 VOCs 的削减替代比例为 VOCs1:1。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故项目新增的 CODCr、NH3-N 无需进行区域替代削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 VOCs 的削减替代比例为 VOCs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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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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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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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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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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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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