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水务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总局各市****税务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国**税法》《中华人民**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做好我省水**费改税试点工作,根据《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其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其中,城市是指设区市、不设区市的**(含**新区)。
具体公共供水企业名单及适用合理漏损率****税务局。
二、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税。
三、水**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省水**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税的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适用税额按《**省水**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3倍确定。
除城镇公共供水、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对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适用税额按《**省水**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确定。
四、水**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范围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暂免征收水**税;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水许可水量超****立方米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为取水许可水量。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按国家统一发布的范围确定。
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免征收水**税。具体名单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七、跨市(州)、县(市、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机关申报缴纳水**税。
八、对部分采矿疏干排水以及石油开采取用水户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申报纳税的取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对煤炭开采陇东地区(**市、**市、**市、**市、**州、**州)按吨煤取排水1.7立方米、其他地区按1.3立方米核定,对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其他《**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矿产开采按照相应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按《**省水**税税目税额表》中的疏干排水和石油生产对应税额标准执行。
九、征收水**税的,停止征收水**费。原执收部门负责水**费的清算、清欠及财政票据的缴销。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调整**县地下水水**费标准的批复》(甘价商〔2008〕167号)、《****委员会 ****关于**市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水**费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甘发改商价〔2014〕1668号)同时废止。
国家****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