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接受划转、赋权、委托执法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30%低于下限的,按照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下限~70%两个量罚阶次实施。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存在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实施告诫,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承诺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火灾事故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时主动开展合规治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
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为5日以下行政拘留,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适用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与规定处罚阶次相邻一个较高的阶次进行处罚。符合最高阶次规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罚款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金额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
第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议案。
应当组织听证的按照规定执行。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适用《**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集体议案研究作出决定,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情况的监督,具体由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本级。
第十七条 本规定****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一般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自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3.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 / | |||
2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5处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一般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3处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 | |||
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2年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
备注:严重、一般情形中所指的“严重损坏”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消防设备联动控制模块故障、损坏率超过50%,不能正常联动相应消防设备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探测器、楼层显示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故障、损坏率超过30%的; 3.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主、备泵均因故障不能正常启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 4.防排烟风机通过现场手动、消防控制室手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等方式均无法启动。 | |||||
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 2.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标准的。 | 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标准的。 | 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
5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
6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
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严重堵塞或封闭,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严重堵塞或封闭,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8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占用、堵塞、封闭房间疏散门或违规设置栅栏、台阶、卷帘门等,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占用、堵塞、封闭房间疏散门或违规设置栅栏、台阶、卷帘门等,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5处以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3处以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1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
1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2.固定设施(绿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非固定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12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3个以上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13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有3处以上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14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3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1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15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5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3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16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5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居住场所设置床位数3张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17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携带火种等禁止物品进入的;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不听劝阻擅自进入的; 3.致使生产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 4.一年内因违规进入同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受到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除外。 |
一般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 | ||||
18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2.在存放可燃易燃物品的部位或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3.在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使用期间,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4.动用明火作业,未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5.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6.应当持证上岗的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件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除外。 |
一般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 | / | |||
19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在易燃物品集中的厂房、仓库吸烟、使用明火的; 3.****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除外。 |
一般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 | / | |||
20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动火作业的; 2.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使用期间,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 3.指使或者强令未取得动火作业相关证件的人员动火作业的; 4.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关闭、破坏人员密集场所报警、灭火等消防设施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人员密集场所过火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2.造成其他场所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3.造成他人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 5.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10人以上涉险的; 6.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人员密集场所过火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2.造成其他场所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 5.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10人以上涉险的; 6.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严重 | 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严重 | 经火灾现场指挥员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执行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擅自破坏、清理起火部位物品的; 2.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影响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严重 | 除因隐患整改需要外,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 | / | |||
较轻 | 除严重以外的其他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7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经改正,仍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经改正,仍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至3类,或数量为11至30件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28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罚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经改正,仍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经改正,仍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至3类,或数量为11至30件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29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罚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改正,仍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除严重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 | / | |||
30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2处以上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31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2处以上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32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严重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3处以上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33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消防安全重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存在3处以上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34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管理部****政府备案。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不设裁量 | / | / |
35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 2.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10人以上涉险的。 | 移交**部门依法处理。 |
3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罚款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 2.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且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罚款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
37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处罚款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罚款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
38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批准后施行。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出租房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处罚款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出租人是个人的,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出租房居住人数3至9人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处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出租人是个人的,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出租房居住人数1至2人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处罚款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出租人是个人的,处罚款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39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出租房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出租房居住人数3至9人的。 | 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出租房居住人数1至2人的。 | 处罚款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4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存在5辆以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 | 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3辆以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 | 处罚款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元以上600元以下。 | |||
41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42 |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43 | 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或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44 | 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 | |||
45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高层民用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非高层民用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非高层建筑,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46 |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高层建筑或人员密集场所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 | / | |||
47 | 对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 不设裁量 | / | / |
48 | 对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 不设裁量 | / | / |
49 | 对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罚则:《**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 不设裁量 | / | / |
5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严重 |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1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且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且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2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建筑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3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建筑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4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脱落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严重 | 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5%以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5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2.标示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6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 | |||
57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58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消防队、****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严重 | ****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人员、装备配备不满足对应星级档次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59 | 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严重 | 未制定预案或未落实防范措施,且未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已制定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但未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6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存在10辆以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且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5辆以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且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61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违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罚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存在10辆以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且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5辆以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且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 |||
6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2.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3.无实际工作场所的; 4.未建立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 责令停止执业,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符合要求的; 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类别、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3.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 | 责令停止执业,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63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存在5处以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3处以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64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未实际提供服务,直接出具虚假报告的; 2.非首次出具虚假报告的。 | 责令停止执业,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到场开展服务,但通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改变结论定性的; 2.通过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服务项目,改变结论定性的; 3.以篡改结果方式改变结论定性的; 4.伪造印章或者从业人员签名、时间的。 | 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65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 违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罚则:《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不设裁量 | / | / |
66 | 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
6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执业;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不设裁量 | / | / |
68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不设裁量 | / | / |
69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不设裁量 | / | / |
70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的; 2.2份以上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1份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1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既未签名也未盖章的; 2.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3.5份以上书面结论文件存在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签字或未盖章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2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严重 | 多个技术服务项目未签订合同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单个技术服务项目未签订合同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3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严重 | 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均未到实地开展工作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有1人未到实地开展工作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4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严重 | 任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已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或保管期限不符合要求。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5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严重 |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无相关公示信息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有公示信息的,但公示内容缺少3项以上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 | |||
76 | 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违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以上项目未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两个以上项目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 | |||
77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聘用单位为2名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2.非首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处罚款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1名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79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8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处罚款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 | / | |||
较轻 | / | / | |||
81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82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书面结论文件既未签名也未盖章的; 2.5份以上书面结论文件存在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签字、盖章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83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按照序号63(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实施。 | |
一般 | |||||
较轻 | |||||
84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存在5处以上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存在3处以上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85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5处(项)以上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2至4处(项)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86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5个以上项目的。 | 处罚款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接1至4个项目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较轻 | / | / | |||
87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不设裁量 | / | / |
88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不设裁量 | / | / |
89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违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罚则:《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不设裁量 | / | / |
90 | 对高层建筑超负荷用电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9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无法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无法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92 |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避难空间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上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
93 | 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5项以上的。 | 对单位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3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3项以上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150元以上350元以下。 | |||
较轻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罚款5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94 | 对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不设裁量 | / | / |
95 | 对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二)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3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一般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2项上未改正的。 | 处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轻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 | 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96 | 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
97 | 对高层建筑受委托人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 | 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 | / | |||
较轻 | / | / | |||
98 | 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违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罚则:《**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