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新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第四次改扩建)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900MA4UKH3N4D | 建设单位法人:林杰曙 |
李万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镇 |
**市**镇**中路68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第四次改扩建) | 项目代码:无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9-C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镇 **中路689号 |
经度:113.748764 纬度: 22.78128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09 |
东环建〔2023〕440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11-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16 |
66 | 运营单位名称:**市****公司 |
****1900MA4UH5A36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914********7703713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7703713 | 竣工时间:2024-10-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d.jsp?fromColId=2 id=3034#_np=2_83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在**省**市**镇**中路 689 号原厂址进行第四次改扩建,取消晶园产品的加工生产,新增角度传感器、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传感器、磁带、传感器模块产品的加工生产。第四次改扩建后,项目年加工生产封装芯片 3000 万个、光学手指导航模块 540 万个、防抖调焦框架零件 30000 万个、电脑硬盘配件 1200 万件、光电收发器 600 千件、光收/发模组 1200 千件、微机电系统 12000 万个、微机电系统基板 36 万片、防眩光玻璃 50 万平方米、角度传感器12000 万个、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 1.92 万个、传感器480万个、磁带 480 万个、传感器模块 700 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在**省**市**镇**中路 689 号原厂址进行第四次改扩建,取消晶园产品的加工生产,新增角度传感器、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传感器、磁带、传感器模块产品的加工生产。第四次改扩建后,项目年加工生产封装芯片 3000 万个、光学手指导航模块 540 万个、防抖调焦框架零件 30000 万个、电脑硬盘配件 1200 万件、光电收发器 600 千件、光收/发模组 1200 千件、微机电系统 12000 万个、微机电系统基板 36 万片、防眩光玻璃 50 万平方米、角度传感器12000 万个、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 1.92 万个、传感器480万个、磁带 480 万个、传感器模块 700 万个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角度传感器:晶片-研磨-一次清洗-切割-二次清洗-外观检查-包装-焊接-字符识别-UV固化-等离子清洗-金线焊接-点胶-贴片-烘烤-铸模-激光打标-字符识别-切筋成型-外发电镀-成型-包装-老化烘烤-性能测试-外观观测-角度传感器 2、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软线路板-FPC切边-回流焊-超声波清洗-加胶-烘烤-电阻测试-外观检查-包装出货 3、传感器:晶片-减薄-切割-研磨-超声波清洗-烘干-粘合1-烘烤-粘合2-烘烤-焊接-注胶-粘合3-烘烤-点银胶-烘烤-性能测试-检查-产品(传感器垫片基座-成型-粘合3) 4、磁带:磁带-写磁带信号-检查-产品 5、传感器模块:PCB板-电路板切割-电路板安装-外观检查-端子焊锡-端子外观检查-除静电-安装内密封圈-卷边封盖-绝缘阻抗检查+IC参数设定-特性检查+激光打标-除静电-安装外密封圈-气密性测试-压销钉-特性检查+激光打标-外观检查-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1、角度传感器:晶片-研磨-一次清洗-切割-二次清洗-外观检查-包装-焊接-字符识别-UV固化-等离子清洗-金线焊接-点胶-贴片-烘烤-铸模-激光打标-字符识别-切筋成型-外发电镀-成型-包装-老化烘烤-性能测试-外观观测-角度传感器 2、尺度/速度测量传感器:软线路板-FPC切边-回流焊-超声波清洗-加胶-烘烤-电阻测试-外观检查-包装出货 3、传感器:晶片-减薄-切割-研磨-超声波清洗-烘干-粘合1-烘烤-粘合2-烘烤-焊接-注胶-粘合3-烘烤-点银胶-烘烤-性能测试-检查-产品(传感器垫片基座-成型-粘合3) 4、磁带:磁带-写磁带信号-检查-产品 5、传感器模块:PCB板-电路板切割-电路板安装-外观检查-端子焊锡-端子外观检查-除静电-安装内密封圈-卷边封盖-绝缘阻抗检查+IC参数设定-特性检查+激光打标-除静电-安装外密封圈-气密性测试-压销钉-特性检查+激光打标-外观检查-包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工程生产废水(11760吨/年)经依托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其中60%(7056吨/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冷却系统补充水,其余40%(4704吨/年)达到**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沙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研磨、清洗、焊接、UV固化、点胶、贴片、超声波清洗、烘干、点银浆、烘烤、粘合、铸膜、加胶、注胶、电路板安装、角度传感器和传感器模块激光打标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切割、电路板切割、切筋成型、角度传感器激光打标、回流焊、端子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741吨/年、0.0881吨/年、0.****533吨/年、0.496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工程生产废水(11760吨/年)经依托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其中60%(7056吨/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及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后回用于冷却塔冷却系统补充水,其余40%(4704吨/年)达到**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待园区排河专管建成后,排放至沙涌。 (二)已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研磨、清洗、焊接、UV固化、点胶、贴片、超声波清洗、烘干、点银浆、烘烤、粘合、铸膜、加胶、注胶、电路板安装、角度传感器和传感器模块激光打标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切割、电路板切割、切筋成型、角度传感器激光打标、回流焊、端子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已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已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于2024年5月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环境局**分局于2024年6月19日进行受理并备案,备案编号为:441900-2024-0270-L。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B6污水处理站已安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项目建成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741吨/年、0.0881吨/年、0.****533吨/年、0.496吨/年以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A2、B1和B6车间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由现有的“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整改为“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B1和B6车间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由现有的“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整改为“一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1、根据2023年11月22日,****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四、工作要求中“(三)正确履行行政权力。企业按政策停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得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按政策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发生重大变动”为由要求企业重新报批环评。此外,应做好帮扶工作,指导企业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应变更排污许可证”。 2、A2车间因市场环境原因,于2024年10月起无限期停产,待恢复生产后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 3、根据第四次改扩建项目验收监测数据结果(报告编号:DCJ202****1001)显示,B1和B6车间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拆除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UV催化光解后,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项目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污染物可行。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3.6404 | 0.0014 | 3.6308 | 0.48 | 0 | 3.162 | -0.479 | |
1.9378 | 0.0378 | 1.741 | 0.432 | 0 | 1.544 | -0.394 | |
0.089 | 0.0001 | 0.0881 | 0.0024 | 0 | 0.087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474 | 0.0073 | 0.5446 | 0 | 0 | 0.481 | 0.007 | |
73440 | 9320.64 | 8304 | 0 | 0 | 82760.64 | 9320.6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7776 | 0.0559 | 0.7411 | 0.2264 | 0 | 0.607 | -0.17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B6废水处理站 | 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及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后回用于冷却塔冷却系统补充水,外排废水达到**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待园区排河专管建成后,排放至沙涌。 | 已落实,现外排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 | 正常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装置 | 研磨、清洗、焊接、点胶、贴片、超声波清洗、烘干、点银浆、烘烤、粘合、铸膜、加胶、注胶、电路板安装、角度传感器和传感器模块激光打标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已落实,研磨、清洗、焊接、点胶、贴片、超声波清洗、烘干、点银浆、烘烤、粘合、铸膜、加胶、注胶、电路板安装、角度传感器和传感器模块激光打标工序设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正常 | |
2 | B1厂房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总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 已落实,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总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 正常 | |
3 | B6厂房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总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 已落实,总VOCs、苯、甲苯、二甲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 正常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室内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措施 | 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的要求。 | 已落实,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正常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已落实,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于2024年5月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环境局**分局于2024年6月19日进行受理并备案,备案编号为:441900-2024-0270-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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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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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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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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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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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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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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