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号:辽采协示字〔2024〕26号)
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长甸金矿采矿权深部、上部、周边**及夹缝区域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陵大街29号
二、受让人
名称:****公司
场所:**县县长甸镇小孤山村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910433A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公司长甸金矿
开采矿种:金矿
开采规模:3万吨/年
地理位置:**省**市**县县长甸镇
开采范围面积:0.501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X(起标高),Y(止标高)
1,****744.7145,****4718.6530
2,****744.7145,****4804.5538
3,****168.2617,****5144.9651
4,****000.0000,****5144.9651
5,****800.0000,****5053.0387
6,****616.2713,****5046.7985
7,****637.3168,****4427.1962
8,****156.9835,****4444.8470
9,****147.6820,****4718.6530
开采标高:222米至-135米。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0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单位地址:****陵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24-****9228,传真:024-****9000
六、其他内容
拟出让范围包括受让人持有的探矿权保留范围、采矿权**范围及上述2个范围的夹缝区域。
本公示在自然**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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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