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县D-18-01牟政出〔2025〕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26 14:48 至 2025-02-24 14:48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2036.47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文博路以北、**街以西 | |||
经度 | 113.976280 | 纬度 | 34.712560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2-01 至 2024-12-24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张 | 单位联系电话 | 177****0124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7****0124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解罗霏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371-****3001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县商******局 | |||||
报告主要结论 | (1)**市**县D-18-01牟政出〔2025〕1号地块位于**县文博路以北、**街以西。本次调查地块四至范围:南至文博路、****街、西至桃村李村居民自建房、北至博悦府小区。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3.976279°,纬度:34.712558°。本次调查区域面积22036.47m2。 调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县广惠街街道桃村李村集体用地及部分废弃310国道土地,现土地使用权人为****。目前地块已完成征收、未收储、未出让。地块原地类为耕地(水浇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依据《**县D-18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2)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本次调查结果如下:本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种植小麦和玉米,地块内西部现有的村民自建房和东部原有的村民自建房均供居民居住使用,居民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居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现已统一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地块西**和东**区域历史****收购站(现已拆除),主要回收纸板和塑料瓶等废品。目前,北部其他区域及东部靠北区域存在外来堆土堆存,来源主要是东侧道路、北侧住宅楼、地块内道路等建设期间清表开挖后堆存于此,主要成分为杂填土,并混有少量的砖石。堆土中夹杂的砖石等建筑垃圾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此外,中部区域散落有钢管及木材等建筑材料,为本地块北侧紧邻的博悦府小区建设期间临时堆放,靠近边界处堆放少量废弃的活动板房。钢管、木材和活动板房等均为一般固废,属于无污染的无机物,物理化学性质稳定,自身具有耐酸、耐碱、耐水性,不存在有毒有害和危险废物,同时根据快筛检测结果,地块内堆土区域、堆放建筑垃圾区域、****收购站等区域的检测数据无明显差异,且与对照点及**省土壤背景值均属于同一水平。 综上分析,调查地块内的历史活动均未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产生污染影响。 本次调查未发现地块历史上存在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作为农用地使用期间未使用难降解农药、地膜;未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非法倾倒与填埋等行为;未发现工业废水污染、污水灌溉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情形;未发现有被污染痕迹。 (3)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位埋深6.7~8.2m,水位标高为71.8~73.2m。地下水类型属第四系松散孔隙潜水,地下水的补给主要为大气降水入渗补给和地下水侧向径流补给,主要排泄途径是径流排泄。地块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西南向东北。 (4)地块相邻区域及周边1k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存在的识别有:****医院(广惠街院区)、****中心、**县王凯汽修、家具仓库、建设施工项目部。经过各识别目标的潜在污染和影响分析,可排除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内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污染分析其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基本无影响,因此,调查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二类居住用地的土地质量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污染源不对本地块构成影响,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开展下一阶段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