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九支国有资产****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论证报告(报批本)》(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于**市**县九支镇徐家祠村六社,设计处理能力7000m3/d(其中AAO处理工艺日处理量5500m3/d,一体化处理设备1500m3/d)。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市**县九支镇徐家祠村六社富家沟右岸(具体经纬度:东经105°42′02.97″,北纬28°35′39.39″),已于2020年6月16日取得《****关于**县九支国有****公司****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泸市环排口函〔2020〕4号),本次论证为扩大设置。该项目已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关于****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泸市环**建函〔2024〕21号)。在严格落实《论证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论证报告》总体结论。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L、5mg/L、0.5mg/L、15mg/L。排放污水不超过255.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27.75吨/年,氨氮不超过12.775吨/年,总磷不超过1.278吨/年,总氮不超过38.325吨/年。
三、请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厂日常运维管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请加强环境应急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杜绝事故排放,以确保排污口下游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五、请在厂区外、入河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或取样井,规范树立标志牌,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及现场条件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请及时自行组织该项目入河排污口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备查,并定期报送入河排污口统计有关信息。如项目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请重新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项目应依法完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请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八、****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请**市生态环境****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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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