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审批投资核〔2024〕28号
关于110千伏**(**)站35千伏配套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报来《**供电局关于核准110千伏**(**)站35千伏配套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110千伏**站电力送出,加强**县东北部35千伏网络结构,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110千伏**(**)站35千伏配套送出线路工程项目。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为****。
二、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市**县。
四、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一)线路工程
1.**(**)站T接**~龙头35千伏线路T接段线路工程,****政府书面同意的线路路径方案进行建设。
**线路路径长度约4.25公里,其中**双回路钢管杆单侧挂线段路径长度约4.0公里,**单回路电缆段路径长度约0.25公里。**架空线路导线截面采用1×240mm2,**电缆线路电缆截面采用3×300mm2。
2.**(**)站T接**~**35千伏线路T接段线路工程,****政府书面同意的线路路径方案进行建设。
**线路路径长度约4.35公里,其中**双回路钢管杆单侧挂线段路径长度约4.1公里,**单回路电缆段路径长度约0.25公里。**架空线路导线截面采用1×240mm2,**电缆线路电缆截面采用3×300mm2。
(二)间隔部分
1.110千伏**(**)站侧35千伏出线间隔已纳入110千伏**(**)送变电工程中建设。
2.110千伏**站侧35千伏出线间隔利用现有35千伏**~龙头35千伏线间隔、35千伏**~**35千伏线路间隔,间隔配置的一次、二次设备满足本工程接入要求,本期更改相关标识。
3.35千伏龙头站侧35千伏出线间隔利用现有35千伏**~龙头35千伏线间隔,间隔配置的一次、二次设备满足本工程接入要求,本期更改相关标识。
4.35千伏**站侧35千伏出线间隔利用现有35千伏**~**35千伏线间隔,间隔配置的一次、二次设备满足本工程接入要求,本期更改相关标识。
五、项目估算动态总投资为1933万元,其中资本金386.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文件是:《****政府关于110千伏**(**)站35千伏配套送出线路工程线路路径走向的复函》(2024年12月5日)。
八、根据项目业主拟定的招标方案,予以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做好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核准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每月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工作,直至项目实施完毕为止。
十三、如对本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局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036,****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896,收信地址:****市**区**路66号**综合楼920室,邮编:545001。)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审批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110千伏**(**)站35千伏配套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审批局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秦健忠)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