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公司
地址:**市**坡区金果园D1商务楼
被投诉人 1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被投诉人 2 :****医院
地址:**县**镇**路97号
五、基本情况
重****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并进行了受理。
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提出本项目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9日,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09:30,现场考察统一集合时间:2024年11月18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过时不候,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本项目现场考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下载招标文件,获知招标信息时已错过了规定的现场考察时间。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就组织现场考察,属于对现场考察时间后才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开标截至时间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
3.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无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审查事实
****中心于2024年12月20****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
1.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5日,现场考察时间为安排在公告期限结束后的2024年11月18日,且现场考察为非强制性要求(即非实质性要求或资格条件要求),现场考察时间安排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相关规定。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2022年之前获得的原材料检测报告由于时间相对久远,其检测报告数据有可能与现今产品所用原材料相关数据产生差异,不利于产品质量控制。招标文件采购要求检测报告时间是近3年来的,能更好的保证采购人合法权力,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中心****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依据充分合理,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提供任何支撑投诉事项成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投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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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