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214号)、《****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莆财办〔2023〕2号)、《****政府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仙政文〔2020〕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监委、发改、审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报送县****进行预(结)算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经公开招标选择的**县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选择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约定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并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约定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二)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结束之前,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甩项等事项按照标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仙政文〔2020〕61号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第八条 ****财政局或县财政局招标确定名录中选择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及评审成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造价咨询机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监督指导,评审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应由建设单位安排本单位人员自行送审并及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建设单位不得存在拒不配合、阻挠、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评审工作行为。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是指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由其编制的工程预算资料,经****审核并出具评审结论。
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预算评审资料:
(一)工程预算委托评审函;
****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或相关的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等;
(三)承诺函;
(四)经图纸审查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修改等文件;
(五)招标文件、地质勘察资料;
(六)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人员执业章,建设单位公章);
(七)工程量计算书(含详细工程量列式计算书);
(八)电子文档(含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书等);
(九)造价信息网未公布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苗木等,建设单位应提供询价资料;
(十)评审所需的其它资料;
(十一)所有的报送资料应经建设单位确认,胶装成册,并盖公章。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投标前预算审核和竣工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县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审核费用按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0%(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计取,并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建设单位将审核结果(电子档和纸质)送财政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对所有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问题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实行滚动清出机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工程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并出具评审结论。
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结算评审资料:
(一)工程竣工结算委托评审函;
(二)建设单位对送审工程结算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三)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函;
(四)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等;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
(六)招标控制价预算审核文件;
(七)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核对表、中标通知书;
(八)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及相关审批文件;
(九)开工资料;
(十)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加盖设计公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十一)地质勘察报告;
(十二)基槽验收记录、桩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签证、现场验收签证等资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员签字,并盖公章);
(十三)钢筋及水泥隐蔽验收记录、砼、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等施工内业资料;
(十四)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说明及相关备案资料;
(十五)工程结算书(编制人员执业章);
(十六)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书等(编制人员执业章);
(十七)电子文档(含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钢筋计算书等);
(十八)工程竣工图纸(盖竣工图章、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后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十九)设计变更备案资料;
(二十)工程结算所需其它资料;
(二十一)所有送审材料,胶装成册,均须建设、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接收前初步审查;送审资料符合要求后,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接收日期的先后顺序、结合实时的工作情况,按程序有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的评审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出具评审结论前,应当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征求意见书》十日内,将其签署****评审中心。
第十六条 ****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可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所安排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接受****委****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项目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财政局提交完整的评审成果(加盖评审机构公章、编制人执业专用章),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所出具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评审质量负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外委托业务的评审费用和聘用人员工资按以下标准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评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统一按项目工程送审造价的0.2%以内支付评审费用;
(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费用,按项目工程送审造价的0.1%以内支付审核费。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受托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并做好评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评审工作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并送财政部门归档。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的工程****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并对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质量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技术人员评审的项目实行二级复核制度;****评审中心经办人员担任,****评审中心副主任(总复核人)担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策,具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评审事项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部门对审核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托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把工程造价评审质量关。受托评审机构和受聘人员在评审工程预(结)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预(结)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受托评审机构或受聘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与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相关人员联系,一经发现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受托评审机构或受聘人员应对工程项目评审的质量负全责,实行项目负责制。
(一)评审报告结果的准确性由受托评审机构或受聘人员负责,若出现评审质量问题,或因过失影响评审报告质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受托评审机构或受聘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评审每一个预、结算项目,严把质量关、时效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政府****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仙政文[2019]9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