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药品名称 | 预算控制价 | 年预估使用量 | 基准报价单位 | 基准报价最高限价 |
1 | 丹芍治伤丸 | 66万元 | ****000包 | 1包(8克) | 0.475元/包 |
2 | 二参治伤丸 | 8万元 | 168500包 | 1包(8克) |
注:本项目按照以上服务清单的每包(8克)报价,项目采购总预算为74万元,服务期限为1年,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生产交付的验收合格的药品数量,按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二、相关标准:****医院中药制剂生产、每年的制剂符合要求。
三、技术规格:主要服务内容:1、丹芍治伤丸,每包8克。包括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验收合格至交付等。
2、二参治伤丸,每包8克。包括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验收合格至交付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时间:按采购人要求
交付地点:****
五、服务标准:1、服务目标及要求:****医院制剂生产服务机构按制剂相关法规要求将采购人的传统中药制剂完成制剂生产。
2、生产周期不超过45天,以采购人提供制剂备案批文证明文件且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完成时间以采购方发出生产申请日期为准。如超过45天应向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并经采购人同意可**生产周期。若无故逾期,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3、供应商须保证辅料、包装材料等符合药典规定,并附有质检报告,保证所有检验结果与第三方检验一致。
4、供应商须确保生产质量,保证每一批制剂产品符合制剂工艺、质量标准、生产数量;保证生产的工艺和质量可控,****监局要求。
5、供应商每生产一批次设一个批号(一批号生产量≤12.5万包),成品按每大包20小包,每小包8g包装。
6、成交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完成制剂的委托生产备案和再注册工作。
7、供应商须严格遵守保密协定,处方所有权、制剂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能将制剂所有相关信息泄露,不得使用所有研发数据、生产数据及结果发表论著、论文,获取专利和成果。
8、所有生产原始资料及生产质检记录保存完好,交由采购人复核。
9、供应商近3年无药监部门抽不检合记录。
10、供应商送达的药品,如出现委托制剂生产加工企业质疑药品质量时,则将药品送达上级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药品质量问题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如检测结果为药品合格,则由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
11、送药的人提供药品检测报告。如制药方质疑药品质量时,必须送达上级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结果为药品质量问题由药品供货商支付检测费,如检测结果为药品合格,则由制药方支付检测费。
六、验收标准:1、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浏财函〔2024〕5号(关于转发《****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分批次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成果需经药剂科等部门审查合格。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次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承担原材料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1、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按批次验收付款。采购人下达生产计划后,成交供应商生产完成后将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各批次药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按实际供货的药物数量及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2、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本项目按该规定,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本项目年预估使用量*成交单价)的百分之十。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产品的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费用(含人力费用)、检验费、运输费、税费、与之相适应的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