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手术中心和重症监护中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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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心****中心工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海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改 扩 建 项 目 已 海 宁 市 发 展 与 改 革 局 以 202-330481-04-01-983067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拨 款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 项 目 业 主 为 海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招 标 人 为 海 宁 市 社 会 发 展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为 浙 江 正 大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海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改 扩 建 项 目 手 术 中 心 和 重 症 监 护 中 心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28290.68 万 元 , 工 程 概 算 28290.68 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1860 万 元 , 建 设 规 模 : 拟 新 建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41390 平 方 米 , 其 中 医 疗 综 合 楼 建 筑 面 积 15012 平 方 米 ( 含 地 下 室 面 积 2688 平 方 米 ) , 医 技 综 合 楼 建 筑 面 积 26378 平 方 米 ( 含 地 下 室 面 积 11463 平 方 米 ) , 其 中 ( 1 ) 手 术 部 共 设 9 间 手 术 室 , 其 中 百 级 手 术 室 2 间 ( 含 防 辐 射 手 术 室 1 间 、 眼 科 手 术 1 间 ) , 万 级 手 术 室 4 间 ( 含 DSA 手 术 室 1 间 、 数 字 化 一 体 防 辐 射 手 术 室 1 间 ) , 普 通 手 术 室 3 间 ( 其 中 一 间 为 负 压 ) ; 洁 净 走 廊 及 辅 房 ; 清 洁 走 廊 及 辅 房 ; 办 公 区 用 房 。 ( 2 ) 重 症 监 护 中 心 共 9 床 , 隔 离 单 间 1 间 , 单 人 间 3 间 , 双 人 间 1 间 , 三 人 间 1 间 , 对 应 清 洁 走 廊 及 辅 房 、 办 公 区 等 , 建 设 地 点 : 海 宁 市 城 南 新 区 马 桥 街 道 , 东 、 西 、 北 分 别 毗 邻 马 桥 路 、 国 榷 路 、 红 旗 路 , 东 院 区 南 面 毗 邻 企业,西院区毗邻河流 。 2.2 招 标 范 围 :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装 修 工 程 、 强 电 、 弱 电 、 给 排 水 、 通 风 、 采 暖 、 医 气 、 医 用 吊 塔 等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施 工 内 容 及 相 关 配 套 等 , 具 体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 招 标 标 准 预 算 价 1860 万元 。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 40%) 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 3.1 具 备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和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或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 资 质 ; ( 对 应 资 质 应 在 “ 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 3.2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经 理 、 企 业 分 管 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3.3 自 2019-01-01 以 来 □ 承 接 过 √ 完 成 过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医 院 手 术 室 净 化 工 程 1 个 及 以 上 业 绩 ; 投 标 人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经 备 案 ) 或 非 招 标 备 案 表 ( 经 备 案 ) 、 合 同 协 议 书 、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以 上 业 绩 时 间 要 求 以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间 为 准 。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料 须 反 映 工 程 内 容 、 规 模 及 造 价 。 如 以 上 证 明 材 料 未 能 反 映 招 标 文 件 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 业绩; √ 3.5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2025 年 1 月 13 日 发 布 的 对 应 资 质 资 质 动 态 核 查 结 果 处 于 “ 合 格 ” 状 态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前 自 行 做 好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相 关 信 息 的 维 护 工 作 , 并 对 企 业 资 质 、 人 员 资 格 、 项 目 状 况 、 信 用 评 价 等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完整性负责)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 职 称 : / ) , □ 同 时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三)其他: 3.10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信 息 为 准);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名 单 ( 有 效 期 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 3.16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4.招投标方式 4.1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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