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用途:**市**区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花丛镇**村1、2组。
(三)拟征地面积:0.6620公顷。
(四)拟征地现状:农用地0.6620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实施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恩府函〔2023〕67号)有关规定,予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并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应转为城镇居民的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镇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现状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当事人对本安置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本公告公示期三十日内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解释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解释、举报电话:0827-****10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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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