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廉江里35-39栋39门209-212公有住房承租权
**市**区**里35-39栋39门209-212公有住房承租权
GR2024TJ****197
挂牌价: 77.19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1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2153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193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里35-39栋39门209-212公有住房承租权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天成房地产土地****公司****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8-01 | ||||||||
****政府****委员会 | 类型备案 | ||||||||
2024-12-19 | |||||||||
77.19 | 账面价值(万元)95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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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内环****公司 | |||||||||||
**市**区望海楼街新大路62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邢凯 | 成立日期1992-11-26 | ||||||||||
10,38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5161659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劳务服务;住房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电器修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区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118163K | ||||||||||
**** | 批准日期2022-07-01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公开挂牌出售房产的批复 ****公司〔2022〕15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2-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10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看房,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宋科 联系电话:022-****2366)。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项目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交易双方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最终受让方需自行办理后续承租权变更事宜,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承租权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12、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租金、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2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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