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杨庄子南北大街美好东里7-605-607房产
**市**区杨庄子南北大街美好东里7-605-607房产
GR2024TJ****196
挂牌价: 118.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1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郝景智
联系电话: ****2163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185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杨庄子南北大街美好东里7-605-607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2-29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2-17 | |||||||||
118.1 | 账面价值(万元)6.7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抵押、担保等情况。 3、以下内容引自评估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2)根据关于印发《**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①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②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 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 (3)根据《**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1998 年 5 月 29日津政发〔1998〕45 号公布并施行 根据 2018 年 4 月 12 ****政府令第5号《****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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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发****公司 | |||||||||||
**市**区望海楼街川云里19号2楼201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叶玲 | 成立日期1988-04-22 | ||||||||||
95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
911********1294993 | 经营规模小型 |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安全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津智国有****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000MA06DU304A | ||||||||||
**** | 批准日期2024-11-13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集团****公司将位于**区美好东里7-605-607号房产转让的批复》 文号:津百利资产【2024】4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2-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10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次转让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拆分交易。****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登记则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示期内对标的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韩玥,联系电话:139****2321)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出具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即认为做出以下承诺: (1)不使用转让方或**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2) 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支****银行账户,本次交易过程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 (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内的; (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或项目公示内容的。 6、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7、该项目标的资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35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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