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工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态环境厅****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12号
项目代码:****
****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工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工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照《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投资100000万元(环保投资750万元),****工业园酒甸西路38号建设年产3000 台(套)****工厂项目(重新报批)。原项目于2021年9月17****环境局审批(文号:扬环审批【2021】05-48号),因建设内容发生重变动,现重新报批。主要变动内容包括:新增表面处理(酸洗钝化)工艺并配套环保设施;原有喷漆工段废气治理工艺由“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变为“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新增钢材预处理线抛丸废气工艺,配套治理措施“集丸器+旋风除尘+滤筒式除尘”;喷漆、辊涂工段烘干热源由电源调整为天然气供热,喷漆、辊涂废气催化燃烧装置由电源加热调整为天然气供热。
二、****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及**美境****公司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管****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执****处理厂接管标准,其未列指标石油类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C级标准;酸洗钝化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双效蒸发+RO膜过滤方式得到回用水,回用水继续用于钝化及冲洗环节,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P1排气筒(热处理工序)排放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P2排气筒(焊接、喷砂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P3排气筒(喷漆、辊涂、晾干、烘干工序)排放的颗粒物、、苯酚、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省《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P4排气筒(辊涂、烘干工序)排放的颗粒物、苯酚、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省《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P5排气筒(钻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P6排气筒(模压、烘干、树脂调配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环氧氯丙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P7排气筒(酸洗钝化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P8排气筒(抛丸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对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土壤和地下水防治相关要求,并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受污染。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执法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7、本项目以一号生产厂房生产区、二号生产厂房向外各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危险废物暂存间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0.227吨/年,外排量:COD≤0.163吨/年, 氨氮≤0.016吨/年,TP≤0.001吨/年,TN≤0.048吨/年;部分在原项目已批复总量内平衡。
2、气污染物:SO2≤0.0008吨/年,NOX≤0.334吨/年(部分在原项目已批复总量内平衡);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根据《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你公司应对厂区内废水、废气等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执法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局审批文件(扬环审批【2021】05-48号)作废。
十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书》内容和结论负责,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抄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