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EPCO
第1号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建设项目EPCO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澄清如下:
1.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外)。如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项目负责人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同时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同一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取。”更正为“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外)。如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承担项目负责人每变更一次3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项目负责人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同时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同一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4.4.2“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关键人员指的是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设计负责人、(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设计各专业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原则上不得变更(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外)。如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取。”更正为“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关键人员指的是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设计负责人、(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设计各专业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的,除每人次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不可抗力因素 (死亡、重病) 除外,更换关键人员每次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负责人变更的除违约金外并纳入该施工企业的诚信考评扣分(《**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 号)。以上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向发包人缴纳,如承包人未缴纳,发包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取。”
第1号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重复之处,以第1号澄清文件为准,请投标单位及时下载。所修改的内容对投标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按要求参加投标。
**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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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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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