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必要性
满足“五级三类四体系”下的国土空间规划的需要:本次规划是属于“五级三类四体系”下的详细规划,目前,《**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政府批复,按照自然**部要求应逐步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
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控规全覆盖的需要:省厅要求,各地对已批详细规划进行梳理,力争2023年内实现16****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全覆盖;2024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全覆盖。
“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的需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本规划范围全部处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中,5.35公顷为已批用地,为规划交通及2016年度城镇批次用地;3.16公顷为已批已供用地,为规划公园绿地及现状青龙路范围;2.19公顷为批而未供土地。为推动存量土地开发和供给,有序推进国土空间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本规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为了支持项目落地、加快推进片区建设,优先解决古**大巴车停放难、易堵车的现状难题,为土地出让提供规划条件和规划依据,指导下步开发建设,在《**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指导下,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要求特编制《**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编制地块位于古**主**范围内的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规划范围北侧和西侧至乡村田园,南至长水路,**青龙路。规划总用地面积10.32公顷。
第三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适用于整个规划范围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3)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4)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
(5)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版);
(6)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8) 《****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版);
(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版)。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18号);
(2) 《自然**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部〔2019〕87号);
(3) 《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
(4)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办公厅****办公厅2019年11月);
(5)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6) ******厅关于印发《**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1) 《**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2) 《**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
(3)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4) 《**省生态功能区划》;
(5) 《**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行动计划》;
(6) 《**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7) 《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8) 古**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研究专题;
(9)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 《**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五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下划线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目标与定位
第六条 发展目标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福慧单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建成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生态化的片区。
第七条 规模预测
本次规划范围内人口为0.03万人,总建设用地规模为10.32公顷。
第三章 开发强度与规模发展
第八条 土地利用
控制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及用地兼容性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及《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九条 地块层次管控要点
落实单元层次确定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交通设施数量及规模等要求,细化明确道路与各类设施的用地边界。落实单元层次确定的各类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细化明确用地边界及管控要求。
第十条 地块控制基本指标
根据土地配置审批、开发利用、供后监管等管理要求,明确地块编号、地块边界、建筑退让、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各类配套设施要求等控制指标和要求。地块层次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指标为刚性控制内容。
第十一条 地块开发强度控制
控制图则中地块控制指标包括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一、容积率控制
一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内用地均控制上限。
二、建筑密度控制
一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内用地控制上限。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
用地类型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容积率 |
商业用地 | ≤35 | FAR≤1.2 |
交通场站用地 | ≤10 | FAR≤0.15 |
公园绿地 | —— | —— |
三、建筑高度控制
根据《**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原《**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建筑风貌协调性,对规划区提出高度控制要求如下:
(1)交通场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
(2)商业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3)公共厕所、水、电等公用设施檐口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下。
四、绿地率控制
本规划对地块绿地率的控制为下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不得低于图则中规定的指标。
绿地率和建筑高度控制表
用地类别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m) |
商业用地 | ≥35 | ≤12 |
交通场站用地 | ≥20 | ≤12 |
公园绿地 | ≥65 | ≤6.5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及出入口控制
一、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中建筑距相邻地块界线的退界执行两个最少的原则,即最少按建筑高的一半退界,若建筑高一半不到5m 时退界最少为 4.5m。特殊地段的相邻地块界线的建筑退界另行规定。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或≤6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 退让距离(m)(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
大面 | 山墙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4.5 |
山墙 | 5 | 4.5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4.5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前提性质建筑 | 大面 | 0.4L(>3m) | 4.5 |
山墙 | 5 | 4.5 |
注:①L 为建筑间距,H 为建筑高度。
②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4 米
③点蚀建筑含长度不超过 20 米的条式建筑。
二、建筑退让控制
除有特殊规定以外,本规划对一般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作如下规定:
(1)临长水路两侧退让8米作为城市绿地,建筑退让还在城市绿地基础上退让3米。
(2)**市支路两侧退让3米;
(3)临公园绿地退让3米;
(4)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交通场站用地临青龙路一侧2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9.0米以下。
(5)地块后退红线的具体要求以分图图则为准。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线交点向主干路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及公交停车港、路口拓宽段均为禁止开口路段。无法满足时,机动车出入口可设置于交叉口最远端。
四、****停车场规定
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时,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规定。商业用地按照不小于1.2车位/100m2建筑面积进行配置。
****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60%、地上停车40%的方式进行设置。
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按下列规定执行: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应大于50米。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规定:
(1)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应设置1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应设置2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应设置3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
(2)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出入口不少于3个。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民用建筑、**小区、**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利用周边道路建设****停车场且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政府予以保障。
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性质名称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m) | 用地面积(㎡) | 停车泊位 | 配套设施 | 用地状态 | 用地兼容 | 备注 |
**** | 1401 | 公园绿地 | —— | —— | ≥65 | ≤6.5 | 1845 | 规划用地 | ||||
FH-01-02 | 0901 | 商业用地 | FAR≤1.2 | ≤35 | ≥35 | ≤12 | 16563 | 按地方管理规定要求配建 | 箱式变压器、公共厕所 | 规划用地/现状保留用地 | ||
FH-01-03 | 1401 | 公园绿地 | —— | —— | ≥65 | ≤6.5 | 1611 | 规划用地 | ||||
FH-01-04 | 1401 | 交通场站用地 | FAR≤0.15 | ≤10 | ≥20 | ≤12 | 27812 | 公共厕所 | 规划用地 | |||
FH-01-05 | 1401 | 公园绿地 | —— | —— | ≥65 | ≤6.5 | 32190 |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 规划用地/现状保留用地 | |||
注:交通场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 |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共30天)
公示地点:****政府网
意见受理地点:古**民主路539号******局
意见受理电话:0888-****109
凡是对以上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