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及处置工作,提高**利用效率,更好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我局草拟了《**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及公众意见。
1.公示事项:《**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公示时间:7天,从2024年12月27日起,2025年1月2日止。
3.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县都城**滨东路28号****办公室;电子邮件发至 ****@163.com。
4.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该办法,请您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5.联系电话:0766-****752。
附件:《**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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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
管理办法(****1224稿)
为严格规范**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及处置工作,依法依规维护砂石土**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外运及销售砂石土违法行为,按照《自然**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下载下载下载自然资发〔2023〕57号)《******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 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4〕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砂石土**属于国家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的立项、建设用地手续,只是获得了土地的地表、地上空间的使用权,地表及地下原生态砂石土**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此发生改变,仍属国家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是已经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一类工程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等。二是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二类工程项目”)。如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等,需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因施工需要在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除依法项目自用、应急公益用途外,剩余的砂石土依照本管理办法处置。****、****政府****管理委员****政府指定的砂石土处置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处置。本办法不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已取得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在施工期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采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化利用砂石土中。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产生砂石土的,其施工方案应当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总砂石土**量、项目自用砂石土**量及需处置的剩余砂石土**量,并委托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算后,****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的剩余部分,****人民政府******局依法处置。工程项目****工业园建设范围内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砂石土**进行监管与处置。
第六条 工程项目自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施工范围内采挖的;(2) 不以获利为目的,不进入流通领域; (3) 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如平整回填、挡土墙、护坡砌筑基础用途; (4)已纳入项目成本管理,在第三方符合资质的机构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预算中能体现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砂石土纳入施工计量; (5) 砂石土处置方案应该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其中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剩余砂石土数量以及砂石土处置期限等信息,书面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局备案。临时用地采挖的砂石土不属于项目自用范畴,只能用于现场土****县政府处置。
第七条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含主要审批的职能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部门、****管理部门)对项目涉及的砂石土**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及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纸,预算文件等材料,核算项目自用砂石土以及公开处置的计量情况,在项目实施中依法监督做好堆放与合法自用等工作。项目在立项(备案)中分属不同实施地点,有独立的用地红线的,项目自用砂石料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应由相应的行业主****政府加强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堆存及保管施工剩余砂石料,禁止私自外运,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项目自用。经济价值较低的泥土,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县区域内公益回填或依法处置,严禁私自销售或非法提炼。
第九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局:要加强执法,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砂石料**进行评估及依法处置。同时负责矿山复绿及土地复垦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局:对工程项目开展行政报建审批,对违规施工、非法处置建筑弃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运输局:负责加强****管理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同时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士**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员会:****园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砂石土处置收入的收支管理,砂石土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程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和处置费用,包括购置监管设备、聘请巡查人员、下乡巡查和处置过程中产生道路修复等相关费用,由处置单位视实际工作需要,按财****县政府审批,据实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堆放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做好项目涉林的审批及巡查工作,避免违法伐林毁林;
县**局: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砂石土处置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对严重超载行为依法扣留机动车;
县内大型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联合县直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开采矿产案件查处工作,配合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砂石料进行监管,对项目自用以及处置外运的砂石土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砂石土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督促和监管砂石土装载源头单位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一)按照规**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三)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自用以外需处置的砂石土,由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含主要审批的职能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部门、****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相关的合法****政府或县自然**移交处置,处置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出租)业务流程的通知》(郁财资函〔2022〕4号)程序确定招标(拍卖)起始价,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约定将成交款项缴纳至国库。中标单位需承担处置过程中防尘以及道路安全运输的义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2021****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郁府办〔2021〕1号)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