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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衡通****公司关于****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服务(重)(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供应商:****
质疑人地址:**市明秀路100-1号
联系人:黄敏
联系电话:159****6781
邮编:530000
质疑人供应商:**海****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高****中心12号楼302号
联系人:何立敏
联系电话:189****9288
邮编:276800
****、**海****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18****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服务(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经调查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成交结果应予以取消。
**海****公司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具体为从业人员人数不实。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小组的评审,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官网”查询并无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3、经向**市****信息化局核实,成交供应商******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投标有效。
4、爱企查为非官方机构,不能以此做为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X<100人的为小型企业。本次中标供应商在该范围值内,并不影响“2023年度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既定事实”的企业划分**策优惠,不影响其中标结果。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新衡通****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766.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