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山湖污水厂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水厂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水厂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水厂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
项目地点:******工业园西侧翠山大道南端与沈海高速北侧之间的坡地,****处理厂现有厂址内预留地块(地理坐标为:北纬22.438113°,东经112.636888°)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本次改扩建不增加纳污管网长度、也不增加纳污面积。将处理量由5000 m3/d增大至10000 m3/d,排放标准保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不变,增加外排水量460 m3/d,改造后全厂排放规模为5460 m3/d;增加回用处理措施;建设中水回用管网,将超出允许排放量的部****园区热力电厂项目,规模为4540m3/d。
联系人: 黄小姐
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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