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公〔2024〕8号
**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4〕70号)批准,批准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我县收到批文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同意我县征收****经济**社、****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5.631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5.6316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执行。具体如下 | 四至 范围 |
1 | **县****经济**社 | 4.0243 | 耕地、园地、草地、林地 | ****经济**社 | 耕地、园地、草地61.0500万元/公顷、林地27.4725万元/公顷 | 详 见 附 图 |
2 | ******联合社 | 1.6073 | 林地、草地 | ****联合社 | 林地27.4725万元/公顷、草地61.0500万元/公顷 | 详 见 附 图 |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政府领取征地款。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60日内就征地批复《****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4〕7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限: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2.****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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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镇联系人:彭志辉;联系电话:****001;联系地址:****政府)
(上护镇联系人:彭陆锋;联系电话:****208;联系地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