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洋经济总部大厦2#楼主楼十七层1702室办公用房三年租赁权
10.444176 万元/年 | 出租面积建筑面积约500.2㎡。 |
2024-12-27 |
2025-01-03 |
****开发区星海街道**十六路481号浙**洋经济总部大厦2#楼主楼十七层1702室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先生|联系电话:0577-****0321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市****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864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444176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挂牌价10.444176万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免租期(装修宽限期)3个月,包含在租期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竞买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一年一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无递增,下期租金在上期租金到期前30天付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办公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租金成交价的20%(取整数)。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腾空房屋后无息退还。若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则承租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相关费用后,将承租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2、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中心指定账户,租金一年一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移交: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价款后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4、租赁标的物以实际现有的条件下进行租赁,承租人需认真现场查看房产坐落位置、房屋结构等有关情况,入驻后对消防、房管、环保、卫生、工商、规划、行政执法等各项行政审批及设备安装、邻里纠纷、有关规费等等情况须自行负责解决,出租方只能在现有条件下提供现有的有关资料及协助,承租方如遇到有关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5、承租人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6、除开具租金发票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外,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治安费、其他配套设施功能报装费、经营审批费、税费等一切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7、租赁标的物交付标准,以移交时的场地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视为出租方已完成资产交付义务,承租人确认接收资产。 8、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超过10天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抵作相应的租金等费用或者违约金,出租方在抵扣后向承租方出具书面通知,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9、承租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方备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破坏标的物内分隔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租赁期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出租方有权带租转让承租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 11、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并落实出租方提出的整改要求。 12、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享有在租期内依法按约占有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权利。但承租方在租用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安全完整、功能完好。 13、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综治、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和监督,租赁期间及到期场地腾空前所发生的综治、消防、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概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一切法律、经济、社会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5、承租方将该房屋作为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必须先注册工商执照后方可施行生产或经营。 16、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目前为6元/平方/月,物业管理费后期可能会有变化,****公司与承租方自行结算;电费价格上浮10%计算,税费由承租方承担;公共能耗费每季度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分摊结算,税费由承租方方承担;水费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分摊结算(未出租面积不参与分摊),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房产的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予补偿;承租方拖欠租金或水电等其他应缴费用超过1个月的,出租方有权不经书面通知即采取暂时停水、停电的等方式催收,直至承租方缴齐费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合同终止或合同被解除后,承租方应在期满当日或通知解除之日完全腾空撤离,并同意将投入的固定设施、内外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拆除可移动的自有设备的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含防水)和配套设施,承租房屋由出租方查验后回收,如有损坏残缺,承租方承担修复或照价赔偿的责任。如逾期腾空的则视同承租方同意将移动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8、承租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应书面报告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并按实际天数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三日未撤离的,出租方有权按照日租金的2倍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 1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20、承租方入驻后,出租方只提供现状消防标准,房屋租赁所须办理的一切审批许可登记领证手续如房屋装修、消防验收(通过消防验收所需消防设备、设施等需承租方自行购置)等各项审批手续及承租方业务经营所需达标的消防要求和验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了解和审批。出租方在现有条件下提供有关资料及配合协助。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申报房屋装修、消防、环保、安全、保险等方面所需经营相关证件的审批许可手续,店招店牌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要求,如因承租期间没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保工作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安全事故而毁损,承租方负全额赔偿责任,如因此损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承租方自负其责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涉。如承租方因非法或不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承租方应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如承租方逃逸或拒不履行,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置留出租方的一切财产,以及追究承租方的相关责任,承租方应赔偿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消除给出租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3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889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中心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0577-****0321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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