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西钢铁炼钢厂增碳剂4-8
一、 项目名称及项目标号:
项目名称:****增碳剂4-8
项目编号:****
二、 成交单位:
****
三、 项目要求:
采购部门:物资供应部 商务咨询:周妍艳 联系人电话:****190
报价需知: 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 2、开标时,报价方因价格录入错误,取消报价价格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3、通知中标后,供方提出因技术偏离等原因,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4、因生产调整品牌、指标、要求、交货期等信息,供方中标后,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5、通知供方中标后,中标供方拒绝执行,将处罚全部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6、合同保证金规定如下:①上年度合同量金额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②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③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新供方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④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0万,收取50万;新供方≥1000 万收取 50 万元。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扣除合同保证金。 7、保证金开户行:****工行雀支,单位:****公司,帐号:210********21001992,财务电话:0772-****202。 8、产品执行标准:见报价书。 9、本次自主采购数量:见报价书。交货时间:按需方通知到货,要求2025年2月15日前到货完毕。卸货地点:广钢公司物资仓库,汽运到厂,不可汽海联运。 10、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到广钢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需方有权选择付款方式:①期限为3-6****银行承兑汇票、现款支付、商业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②如需方以3个月以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或者现款支付,供方应按需方执行的贴现利率给予现金折让或销售折让。 11、新供应商获得供应资格后,由需方组织试验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按需方要求进行小批量试验;评审不通过不予安排试验,退还报价保证金。 12、咨询电话:0772-****237,采购中心综合科。
四、 保证金要求:
保证金:详见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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