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区**街道锦程路 167号(自编号:****门市15号)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1.91 万元/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31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区**街道锦程路 167号(自编号:****门市15号)招租 | ||||
坐落 | **区**街道锦程路 167号(自编号:****门市15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1.91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3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商业 | ||
产权证号 | 渝(2023)**不动产权第****71863号 | ||||
楼层 | 1-2层 | 结构 | 混合 | ||
房屋证载用途 | 教育 | 招租面积(㎡) | 79.57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承租方须结清三年租金、履约保证金)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汇丰〔2024〕第52027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3-11-2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袁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5001 |
招租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联交所**支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人已委托出租方代为招租;标的有不定期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标的招租面积为估算值、系出租方提供,****派出所确定的门牌号;本次招租范围不含原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等)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承租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承租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六、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将三年租金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按三年租金总额的10%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合同期满,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详见租赁合同。逾期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清洁、物业服务费、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八、**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租期租金总额的1%收取。 九、标的招租用途为商业,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需按限定的招租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招租用途,不得变更、增加经营项目,其经营范围****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承租方在经营中因自身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和因经营管理不当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等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和备案,同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取得相关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需保证实际装修与通过审查备案的装修设计图及装修效果图一致。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加高加层,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移动、损毁公共设备系统。装修完毕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承租方交还标的前,应将标的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除出租方同意保留的装修、设施、设备外),并自行承担对标的进行打扫和清空的费用,出租方不因承租方实施、添置的装修、设施或设备(包括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向承租方给予任何补偿。 十一、租赁期限内,除主体结构外的房屋修缮及房屋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责任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十二、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进行分租,若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返还承租标的,由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三、出租方负责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承租方须结清三年租金、履约保证金)。 十四、水、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五、标的招租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六、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七、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十八、备查资料:《房地产租金估价报告》《租赁合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米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2659、023-****3318(节假日除外) |
附件下载:
12、租赁合同(无担保、无免租期)定稿2024.4.10(第十一批)(1)